非遗申报条件及流程

2024-05-19 06:46

1. 非遗申报条件及流程

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程:1、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2、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3、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4、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5、评审委员会根据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6、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扩展资料: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就在我们的生活中。非遗的当代实践,是优秀传统文化与现实生活相融合,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过程。我国的非遗实践日渐活跃。传统节庆重新热闹起来,传统表演艺术与口头文学焕发新的生机,有时代感的传统年画让过年的年味儿更浓,文创设计越来越注重从传统文化汲取营养。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全面实施,富有地域特点、民族特色、现代气息的手工艺品成为消费者的钟爱。活力再现的非遗对于弘扬优秀道德价值、培厚社区文化积淀、培育良好民风习俗、助力乡村振兴和精准扶贫,发挥着重要作用。非遗保护工作确立了一个重要理念:见人见物见生活。非遗是一个文化现象的整体。非遗不只是一件件体现文化传统的产品或作品,它更是可见、可参与的生活。非遗传承是不断融入人们智慧、才艺和创造力的生动实践。法律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第九条 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

非遗申报条件及流程

2. 如何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流程      1、要申报的主体单位提出申报申请;      2、所在的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和区非遗专家的评审;      3、通过后的提交到本区(市)的人民政府审批;      4、审批通过后公布为本区(市)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5、在的区(市)文化行政部门通过公布的区级名录提出推荐;      6、报送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申报申请;      7、在市文化行政部门和市非遗专家的评审;      8、通过后的提交到市人民政府审批;      9、审批通过后公布为市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10、属市直属单位的可以直接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请。      非遗的相关法律法规详情      附件1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国家级非;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四)有关自然      非遗项目名录 申报程序      附件1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故迹、珍贵文物和其他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      (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      (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 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 传统表演艺术;      (三) 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 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 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一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      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      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非文化遗产申报

法律分析: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1、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2、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3、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4、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5、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6、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法律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非文化遗产申报

4. 如何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

1.“分布区域、相关单位或个人”:指申报项目分布地,当前仍在传承该项遗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分别列出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x0d\x0a2.“项目简介”: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x0d\x0a3.“传承谱系”:清传承脉络。自当代主要传承人上溯3-5代即可,再往上可作综合说明,不必详细列出谱系。\x0d\x0a4.“当前主要传承人”:分别列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单位、职业、从艺小传等。

5. 如何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

1.“分布区域、相关单位或个人”:指申报项目分布地,当前仍在传承该项遗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分别列出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x0d\x0a2.“项目简介”: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x0d\x0a3.“传承谱系”:清传承脉络。自当代主要传承人上溯3-5代即可,再往上可作综合说明,不必详细列出谱系。\x0d\x0a4.“当前主要传承人”:分别列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单位、职业、从艺小传等。

如何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

6. 如何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评审标准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二、保护措施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三、申报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7. 如何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

1.“分布区域、相关单位或个人”:指申报项目分布地,当前仍在传承该项遗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分别列出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x0d\x0a2.“项目简介”: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x0d\x0a3.“传承谱系”:清传承脉络。自当代主要传承人上溯3-5代即可,再往上可作综合说明,不必详细列出谱系。\x0d\x0a4.“当前主要传承人”:分别列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单位、职业、从艺小传等。

如何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

8. 如何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

1.“分布区域、相关单位或个人”:指申报项目分布地,当前仍在传承该项遗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分别列出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x0d\x0a2.“项目简介”: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x0d\x0a3.“传承谱系”:清传承脉络。自当代主要传承人上溯3-5代即可,再往上可作综合说明,不必详细列出谱系。\x0d\x0a4.“当前主要传承人”:分别列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单位、职业、从艺小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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