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操作可以在一般贸易中收外汇时不会碰到那么多麻烦,可以比较顺利的收到外汇?谢谢!

2024-05-12 02:35

1. 怎样操作可以在一般贸易中收外汇时不会碰到那么多麻烦,可以比较顺利的收到外汇?谢谢!

这是你们操作的不规范所致,而非一般贸易本身的收汇有麻烦——既然是一般贸易的出口,那么,收汇的方式有T/T、D/P、L/C 等等。无论是哪一种,只要买家付汇,就都能够如期收汇。除非对方根本就没有付款,那么,当然就无法收汇。

怎样操作可以在一般贸易中收外汇时不会碰到那么多麻烦,可以比较顺利的收到外汇?谢谢!

2. :开立外汇账户需要什么条件

外币账户是分资本项目项下和经常项目项下的,从你描述看来你们可能是一个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如果是办理资本项目项下直接投资资本金账户的开立,首先要到外汇管理局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登记,然后才能开立。
如果是经常项下的一般贸易账户,只要带组织机构代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盖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做备案就可以开立了。

3. 我们公司只有资本金美元帐户,没有美元结算帐户,是不是外国客人的货款就没办法汇进来? 必须开立一个美元结

是的。到银行开户去吧。要先去外经贸申请进出口权,再到外管登记备案,再到银行先开立结算户和待核查户,货款必须先入待核查户,经过电子口岸的核查才能用汇的。

我们公司只有资本金美元帐户,没有美元结算帐户,是不是外国客人的货款就没办法汇进来? 必须开立一个美元结

4. 关于资本金账户与结算户的结汇问题

其实你还漏了一个账户:“待核查户”吧,如果你是贸易项下收汇,钱是肯定放在你的待核查户的,不会进入你的结算户,当然你可以把钱从待核查户转到结算户。
根据你上面的说法,无非就是说相应的发票已经用过了,无法再提供给资本金结算。但是你的这个说法很奇怪,关于资本金结算方面,你理解的是正确的,的确是后一次结汇时要提供前一次结汇后资金的用途证明文件和相关凭证,但是如果从待核查户结汇或者结算账户结汇,是不需要提供用途凭证的。
1、如果是待核查户内的款项结汇,需要提供的材料为:出口结汇说明(一张单子,无非是款项是一般贸易还是预收,还是进料加工等等,问银行要个空白的就行)、电子口岸IC卡、外汇转账支票
2、如果是结算账户内款项结汇,只要支票就可以了

5. 进入公司基本户或一般户的资金是否需要交税?

1、不交税,银行存款与纳税没有关联。如果是借款等往来款也可以存入银行,但与纳税无关啊。
2、一般不能,也要看你的开户银行。有的银行允许转5万元以下的,但需要提供采购合同。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所得的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扩展资料:
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一家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申请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基本账户

进入公司基本户或一般户的资金是否需要交税?

6. 什么时候可以正常入账外汇

正常的一般贸易啊
还有国外寄回来的
只要账号正确的
用途没有可疑的
都是可以申报入账的

7. 因为我们是外资公司,现有一笔入资款进账(外币)帐该怎么做

先需要确认这1.3万欧元是否是注册资金? 若是,需要打入资本金账户;投资方汇入的资本金应与登记机关备案的注册资金相同,若因汇率原因实收资金多于注册资金的,多出的部分转为资本公积。但最多不可以超出注册资金的1%,汇率是按照注册资金到你司银行账户当天的中国人民银行汇率中间价计算的。(比如你司注册资金是十万,那么多出的部分不能超出1000。若超出1000了,那多出的钱需要按照原汇款路径退回。) 若1.3万欧元只是公司经营所得的收益款,需要存至另外的外币账户。 这个钱不要打错账户。 其次,

因为我们是外资公司,现有一笔入资款进账(外币)帐该怎么做

8. 银行卡里有大额现金进出,会被查吗?

如果交易金额在五万以上,交易次数频繁,会被监控。大额支付和可疑支付交易都会被监察。而且大额现金存入,会被自动采集到人行反洗钱系统,也会被列为可疑支付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列支付交易属于可疑支付交易: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五条,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开立虚假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或收集的存款人信息数据不完整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客户交易记录的;
(四)未按本办法对支付交易进行审查和报告的;
(五)对明知或应知的可疑支付交易不报告的;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泄露可疑支付交易信息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可疑支付交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洗钱报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