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的区别?

2024-05-19 15:56

1. 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的区别?

法律分析:
第一,要约人是发出要约的一方,要约人可以在要约中规定要约的有效期,受要约人是接收要约的一方;第二,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受要约人需要作出承诺,要约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要约人是出卖特定物的,那么不可以再向其他人提出同样的相同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否则需要承担给受要约人带来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的区别?

2. 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的区别

法律分析:第一,要约人是发出要约的一方,要约人可以在要约中规定要约的有效期,受要约人是接收要约的一方;第二,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受要约人需要作出承诺,要约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要约人是出卖特定物的,那么不可以再向其他人提出同样的相同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否则需要承担给受要约人带来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什么不同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区别如下:
1、要约人指的是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要约人可在提出要约时规定要约的有效期限,并受之约束。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人对违背上述要约拘束的行为,要承担由此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但要约人预先声明不受要约拘束者除外。
2、受要约人是上市公司股东,它可以是境内股东,也可以是境外股东。
《证券法》在“继续收购”中采取“收购要约”和“受要约人”的概念,但在“一般收购”规则中没有类似术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什么不同

4.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什么不同

法律分析: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以下不同:1、与要约的关系不同。要约人是发出要约的人,受要约人是接收要约的人;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仅是作出了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受要约人作出有效的承诺后,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5.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区别是什么?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区别是要约人指的是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受要约人指的是接受要约的一方当事人。要约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受要约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受要约人接受而提出意思表示。
1.与要约的关系不同。要约人是发出要约的人,受要约人是接收要约的人;
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仅是作出了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受要约人作出有效的承诺后,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一、什么是合同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合同要约。有效的要约要求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受要约人可以变更哪些内容
受要约人可以变更以下内容:
1、是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唤起对方的承诺,因此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因为要约人想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发出某种要约,所以他应该有能力订立合同;
2、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这种订约的意图必须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才能在被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3、必须向希望与要约人签订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想和谁签订合同。要约原则上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但也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此时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必须明确表示其建议是一直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特别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备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承诺后履行合同的能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备足够的主要条款,使合同成立。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区别是什么?

6. 受要约人和要约人有什么区别

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的区别:
1、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2、他们与要约的关系不同,一个是发出要约,一个是接受要约。
3、他们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需要承诺后要约才发生效力。
一、合同要约发出后是否可以撤销
合同要约发出后可以撤销。撤销要约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要约被消灭。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
二、什么叫要约,它的条件都有哪些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的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三、请求函是否算要约
请求函不算要约。要约是指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接受的意图。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要约作为缔约的意思表达,可以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特别是要约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受到要约内容的约束。要约发出后,未经法律规定或者受要约人同意,不得擅自撤销、撤销或者变更要约内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7.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什么不同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以下不同:
1、与要约的关系不同。要约人是发出要约的人,受要约人是接收要约的人;
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仅是作出了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受要约人作出有效的承诺后,合同成立。
一、要约的条件是什么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二、如何理解要约的含义要约的作用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特点:(1)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什么不同

8.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是什么?怎么区分?

我们认为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区别在于以下内容:
一、什么是要约人
要约人指的是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
要约人可在提出要约时规定要约的有效期限,并受之约束。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人对违背上述要约拘束的行为,要承担由此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但要约人预先声明不受要约拘束者除外。
二、什么是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是上市公司股东,它可以是境内股东,也可以是境外股东。《证券法》在“继续收购”中采取“收购要约”和“受要约人”的概念,但在“一般收购”规则中没有类似术语。
三、受要约人的特殊情况
在理论上,所有股东均得充当受要约人。《证券法》对受要约人的资格问题,也未作限制。《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虽然坚持股权平等原则,但由于股东身份存在差异且股票类型的多样化特点,从而使得上市公司的股票类别相当复杂,股东身份也有较大差异。须注意以下特殊问题。
1.场内交易的受要约人。
我国上市公司具有特殊的股本结构,公司发行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得上市流通,公司流通股才可上市交易。《证券法》第32条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据此,证券交易所是社会公众股的惟一流通场所。收购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向其他股东收购其所持社会公众股。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中,惟有社会公众股股东才可充当受要约人。根据法律,收购人不得通过场外交易市场,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收购其所持流通股股票。
2.场外交易的受要约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股和法人股属限制流通股。上市公司发行的国家股及法人股,根据《公司法》第143条关于“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的规定,也可依法转让,只是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上市公司之法人股和国家股可通过协议方式进行转让,并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过户登记。因法人股和国家股可以在场外市场协议转让,并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过户,国家股和法人股的合法持有人,也可充当受要约人。
3.上市公司某些股东不得充当受要约人。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发起人所持股份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3年内禁止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所持股份。根据此项规定,发起人及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成为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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