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还适用吗?

2024-05-09 15:37

1.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还适用吗?

你好!
我国在高温方面的立法,只有1960年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这部50年前的行政法规,明显已不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

  《劳动法》等法律中也没有对高温费作强制性规定。只是在2007年6月,由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具体支付的标准由省政府或省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由于没有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只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规定,再到个别地方政府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而对于企业违反规定,并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导致实际上很多企业并没有落实到位。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还适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