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2024-05-18 23:26

1. 海南省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拨款制度改革,管好用好我省科学技术发展(以下简称基金),促进科学技术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加强对基金的管理,设立海南省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为基金会的管理部门。基金会由省科技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热心支持科技事业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会二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省科技厅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基金会成员协商推荐,省科技厅任命,每届任期三年。省科技厅计划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基金会汇报执行情况。第三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动员社会力量,广泛筹集基金;
  (三)根据我国和我省社会、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内外市场需要,制订和颁布基金项目指南和指标项目;
  (四)组织项目招标,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论证,统筹安排,择优资助;
  (五)签订基金资助项目合同,协同指定的银行,负责基金的发放和回收;
  (六)对资助项目的进展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七)负责基金的预算和决算,并上报省财税厅;
  (八)汇总资助项目研究开发成果,组织信息、情报交流和促进成果推广应用。第四条 基金的来源:
  (一)省财政等部门的拨款;
  (二)省科技三项经费指标中划拨;
  (三)基金使用项目回收的资金;
  (四)省科技攻关项目和重点科技发展项目按合同偿还的资金;
  (五)国家科委的资助;
  (六)个人、社团和企业的资助和捐赠;
  (七)省政府从省外汇指标中拨给的外汇额度。第五条 基金使用的范围和原则。
  (一)有利于发挥我省资源优势,对我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可望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让;新产品、新材料移植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资源(包括科技信息资源、智力资源)开发利用等;
  (二)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研究手段和经济偿还能力的全民、集体、中外合资企业和民办科技企业,均可申请使用基金;
  (三)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按课题技术难易程度、研制期限长短和经济效益大小等不同情况,分别以无息、低息、利润分成等方式收回资金;
  (四)基金的使用管理采取“计划指导、自愿申请;同行评议,择优支持;专款专用,银行监督”的方式;
  (五)基金只用于同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支出和课题组人员津贴,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用于支付课题组人员工资,不用于基建和购置大型设备。第六条 基金的申请。
  (一)申请使用基金者需按下列内容提交申请书:1.项目名称;2.起止年月;3.课题的内容、意义和预期的目标;4.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5.技术路线、措施;6.阶段计划,已有的工作基础和目前的技术能力(包括人力、设备条件等);7.经费预算和使用项目明细表等。
  (二)申请使用基金的项目,都应当进行技术论证,内容包括:1.开题的必要性;2.省内有否重复;3.技术关键解决是否合理、可行、先进;4.承担者的条件和技术水平;5.协作单位、协作完成投产是否落实;6.经费补助是否合理;7.完成项目后经济效益预测;8.环境污染治理。
  (三)基金使用者必须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有经济担保单位的签章。第七条 基金的审批。
  (一)申请使用基金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进行汇总分类,对符合要求者,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提出是否资助及资助金额的意见,提请基金会审批。
  (二)获批准的项目,按省科技厅制定的统一表格编制项目计划上报备案,作为省科技计划的一个组成部门。第八条 基金的发放、使用和回收。
  (一)获准资助的项目,承担者必须在一个月内到基金会签订“基金使用合同”。合同必须经委托单位、承担单位、担保单位和指定的银行签字、盖章,并办理公证手续后才能生效。基金会将基金委托指定的银行监督管理,按委托合同付给银行一定的手续费;银行根据基金会下达的拨款额度,办理转拨手续,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基金使用者回收应当偿还的资金。
  (二)承担项目单位使用基金应当单独立户上帐,专款专用,遵守有关财务制度,接受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单位的检查监督,每半年汇报一次项目执行情况;每年度向基金会提交进度报告(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提交总结报告和决算清单。
  (三)基金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资金。对项目完成好而又能提前偿还者,基金会从收取的利息中拿出一部分给予奖励;对逾期不偿还者,限期偿还;无能力偿还者,由担保单位偿还;不还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海南省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2. 海南省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专利工作的管理,解决专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南省专利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草拟海南省专利工作的法规,制定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全省专利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三)调处全省的专利纠纷;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的专利许可证贸易和专利技术引进工作,对专利技术实施进行宏观管理;
  (五)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
  (六)批准成立和领导全省的专利服务机构;
  (七)会同财税部门办理专利技术产品减免税手续、初审国家级专利产品减免税申报工作;
  (八)负责省级专利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九)组织全省专利的奖励和申报国家级奖励初审工作;
  (十)管理专利资料、文献,向各个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信息咨询服务。第三条 海南省专利管理局负责调处下列争议和纠纷:
  (一)在专利权授予后或发明专利申请公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发生使用发明创造费用的纠纷;
  (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四)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五)专利侵权的纠纷;
  (六)专利许可合同纠纷。
  以上争议和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于侵权纠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条 海南省专利管理局下设海南省专利事务所,其主要任务是承担专利文献服务、专利代理、专利技术开发和专利情报咨询等。第五条 各市、县科委,各高等院校,各大中型企业、医院和科研机构要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有条件的,可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第六条 各单位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及进行技术改造时,应当检索专利文献,以避免重复研究和侵犯他人专利权。第七条 各单位在引进技术时,必须进行法律状态调查。凡涉及专利、技术诀窍(KNOW-HOW)的技术引进,应请专利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属省专利技术引进重点项目的,技术引进单位应当向省专利管理局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专利管理局和业务归口的省级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第八条 各单位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海南省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签订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海南省专利管理局审核;专利权人应将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报海南省专利管理局备案;未经备案发生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的,海南省专利管理局不予受理。
  在专利权授予前已签订了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权被授予后亦须履行备案手续。第十条 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海南省专利管理局备案。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专利技术的实施,在确定引进技术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在科研选题时,应当优先考虑采用专利技术,并采取措施扶持专利实施。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面向社会,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可收取专利代理费用。其收费标准和上缴比例须按海南省专利管理局与海南省物价局共同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上缴部分,作为省专利基金,用于资助有应用前景而费用确有困难的专利申请和实施。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支持职工的发明创造,对于符合专利权条件,应当得到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要及时提出专利申请。一般应当先申请专利后,再组织成果鉴定及申请奖励。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费用和代理费,企业单位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收入中列支,并按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奖励。

3.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和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立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对在本省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项目予以奖励。第三条 基金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成立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从科技、农业、工业、信息、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科协中产生。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基金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决定基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对基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评审中的弄虚作假等不公正行为进行纠正、查处。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管理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事项应当以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第七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办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向管理委员会负责。第八条 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专项拨款;
  (二)基金增值部分;
  (三)其它合法来源。第九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设立基金专户并对基金专户进行管理。
  评审工作费用可从基金增值资金中列支。第十条 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 基金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务制度,并接受审计、财政和社会的监督。第十二条 成立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该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计划、工业、农业、科技、商贸等部门的代表和企业界、科技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是单数。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项的推荐和评审等事宜由《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9年7月24日发布的《海南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专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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