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给央企参股投资划红线 央企将加速退出房地产

2024-05-09 03:38

1. 国资委给央企参股投资划红线 央企将加速退出房地产

国资委14日表示,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就加强中央企业参股管理研究制定文件,组织中央企业开展自查整改,切实规范参股经营投资行为。


下一步,国资委将加强指导督促,推动中央企业不断规范参股经营投资,进一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能力和水平,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央企全面梳理参股经营投资情况
  近年来,中央企业以参股等多种方式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对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央企参股经营管理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当前央企参股经营管理在投资方向、合作对象、参股方式和参与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不明确的问题,实践中有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吴琦称,一是相关政策法规不明确,特别是在投资方向、合作对象、参股方式和参与经营管理等方面,使得企业不知道该如何投、如何管、如何退;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和内控机制不健全,比如财务管控、领导人员兼职管理等方面,造成责任权利不清晰、考核追责不严格等问题,进而滋生职务犯罪、权力寻租等。
  2019年12月,国资委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从规范参股投资、加强股权管理和强化监督问责三个方面,对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提出规范性要求。
  为确保相关规定落实落地,今年3月,国资委印发《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参股经营投资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全面梳理参股经营投资情况,聚焦参股投资方向、参股合作方选择、参股方式、股权管理、投资回报等关键环节进行检查,按期完成自查和问题整改。
  同时,要求企业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参股管理长效机制。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细化任务分工,强化考核机制,积极推进自查整改工作。
  从源头上严格把控参股行为
  去年以来,国资委规范央企加强参股管理。在规范参股投资方面,主要从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甄选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参股方式、完善决策机制等关键环节提出要求,从源头上严格把控参股行为。
  在加强参股国有股权管理方面,重点从依法履行股东职责、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加强财务管控、规范产权管理、规范字号商标管理、加强领导人员兼职管理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措施。
  在强化监督问责方面,要求建立健全内控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追责,形成监管闭环。
  国资委划出了多条红线,比如,“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的合作方”等。
  央企加速退出房地产
  在《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资委再次要求央企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这被业内视为更为严厉的央企“退房令”。
  国资委此前多次强调,从严抓好中央企业战略规划审核,投资计划管理和非主业投资控制比例核定,坚决禁止中央企业违规开展房地产和金融投资。
  日前,中国国家电网和中国航空集团两家非房地产主业央企宣布退出房地产业务。非地产央企从事房地产业的“清零”任务向前迈出一大步。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消息,国家电网近日在关于十九届中央第三轮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中表示,以更高的政治站位坚守电网主责主业,下决心退出传统制造业和房地产业务,坚决按期完成深化集体企业改革任务。
  中国航空集团在关于中央第三轮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中表示,清理低效房产,退出房地产业务,制定并实施境内外房产处置方案,积极推进房产租售工作,进一步盘活低效房产。成都西南航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通过转型退出房地产业务。
  而在国家电网和中国航空集团之前,实际上已经有不少央企或者地方大型企业宣布退出房地产业务,从2019年下半年以来,先后有中国重汽、山东黄金、兖矿集团、山东高速等挂牌转让房地产子公司。
  国资委指出,下一步将加强指导督促,推动中央企业不断规范参股经营投资,进一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能力和水平,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资委给央企参股投资划红线 央企将加速退出房地产

2. 国资委给央企参股投资划红线,央企将加速退出房地产

国资委14日表示,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就加强中央企业参股管理研究制定文件,组织中央企业开展自查整改,切实规范参股经营投资行为。
  下一步,国资委将加强指导督促,推动中央企业不断规范参股经营投资,进一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能力和水平,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央企全面梳理参股经营投资情况
  近年来,中央企业以参股等多种方式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对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央企参股经营管理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当前央企参股经营管理在投资方向、合作对象、参股方式和参与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不明确的问题,实践中有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吴琦称,一是相关政策法规不明确,特别是在投资方向、合作对象、参股方式和参与经营管理等方面,使得企业不知道该如何投、如何管、如何退;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和内控机制不健全,比如财务管控、领导人员兼职管理等方面,造成责任权利不清晰、考核追责不严格等问题,进而滋生职务犯罪、权力寻租等。
  2019年12月,国资委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从规范参股投资、加强股权管理和强化监督问责三个方面,对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提出规范性要求。
  为确保相关规定落实落地,今年3月,国资委印发《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参股经营投资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全面梳理参股经营投资情况,聚焦参股投资方向、参股合作方选择、参股方式、股权管理、投资回报等关键环节进行检查,按期完成自查和问题整改。
  同时,要求企业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参股管理长效机制。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细化任务分工,强化考核机制,积极推进自查整改工作。
  从源头上严格把控参股行为
  去年以来,国资委规范央企加强参股管理。在规范参股投资方面,主要从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甄选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参股方式、完善决策机制等关键环节提出要求,从源头上严格把控参股行为。
  在加强参股国有股权管理方面,重点从依法履行股东职责、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加强财务管控、规范产权管理、规范字号商标管理、加强领导人员兼职管理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措施。
  在强化监督问责方面,要求建立健全内控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追责,形成监管闭环。
  国资委划出了多条红线,比如,“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的合作方”等。
  央企加速退出房地产
  在《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资委再次要求央企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这被业内视为更为严厉的央企“退房令”。
  国资委此前多次强调,从严抓好中央企业战略规划审核,投资计划管理和非主业投资控制比例核定,坚决禁止中央企业违规开展房地产和金融投资。
  日前,中国国家电网和中国航空集团两家非房地产主业央企宣布退出房地产业务。非地产央企从事房地产业的“清零”任务向前迈出一大步。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消息,国家电网近日在关于十九届中央第三轮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中表示,以更高的政治站位坚守电网主责主业,下决心退出传统制造业和房地产业务,坚决按期完成深化集体企业改革任务。
  中国航空集团在关于中央第三轮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中表示,清理低效房产,退出房地产业务,制定并实施境内外房产处置方案,积极推进房产租售工作,进一步盘活低效房产。成都西南航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通过转型退出房地产业务。
  而在国家电网和中国航空集团之前,实际上已经有不少央企或者地方大型企业宣布退出房地产业务,从2019年下半年以来,先后有中国重汽、山东黄金、兖矿集团、山东高速等挂牌转让房地产子公司。
  国资委指出,下一步将加强指导督促,推动中央企业不断规范参股经营投资,进一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能力和水平,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 国企央企为什么不阻止它们投资房地产

国企央企进入房地产行业的行为,从有了商品房这个概念,就存在了。

房地产虽然是三产,但占GDP的比重较大,整个产业的税收和利润也很大。

在一些重要的产业上,都有国企的参与,这样在一个特定时期,大方向上有利于国家对产业行业的调控,有利于稳定,有利于直接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利润。小方向上,国企也要生存,总要给他们生存的空间和机会。而国企一般都是大型企业,房地产业可以很好的支撑这些大企业的运营。

但是,过多的国企参与到某个行业,会破坏这个行业的市场化,所以我记得在前几年,发布过限制国企参与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规定,只保留了小部分有实力的国企房企,其它大部分被剔除。

所以,除非社会发展到国企完全消失,否则,包括房地产业在内的行业,国企都是可以合理的介入的。

国企央企为什么不阻止它们投资房地产

4. 国资委:央企不得以参股方式开展商业房地产等业务

中新社北京1月20日电 (记者 周锐)中国国务院国资委20日披露的一份文件指出,中央企业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
国务院国资委指出,近年来,中央企业以参股等多种方式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实践中存在部分企业参股投资决策不规范、国有股权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国有资本配置效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参股要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央企要严格甄选合作对象。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在参股方式方面,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要结合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对满5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强化跟踪管理。对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股权投资,要及时退出。不得对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将参股经营作为内部管控的重要内容,对各级企业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其任期内企业参股投资、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有关事项列入重点审计内容。对参股经营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实行终身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5. 国资委:央企不得以参股方式开展商业房地产等业务

中新社北京1月20日电 (记者 周锐)中国国务院国资委20日披露的一份文件指出,中央企业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
国务院国资委指出,近年来,中央企业以参股等多种方式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实践中存在部分企业参股投资决策不规范、国有股权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国有资本配置效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参股要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央企要严格甄选合作对象。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在参股方式方面,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要结合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对满5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强化跟踪管理。对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股权投资,要及时退出。不得对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将参股经营作为内部管控的重要内容,对各级企业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其任期内企业参股投资、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有关事项列入重点审计内容。对参股经营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实行终身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国资委:央企不得以参股方式开展商业房地产等业务

6. 国资委:央企不得以参股方式开展商业房地产等业务

中新社北京1月20日电 (记者 
周锐)中国国务院国资委20日披露的一份文件指出,中央企业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
国务院国资委指出,近年来,中央企业以参股等多种方式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实践中存在部分企业参股投资决策不规范、国有股权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国有资本配置效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参股要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央企要严格甄选合作对象。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在参股方式方面,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要结合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对满5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强化跟踪管理。对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股权投资,要及时退出。不得对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将参股经营作为内部管控的重要内容,对各级企业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其任期内企业参股投资、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有关事项列入重点审计内容。对参股经营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实行终身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7. 国资委:央企不得以参股方式开展商业房地产等业务

中新社北京1月20日电 (记者 周锐)中国国务院国资委20日披露的一份文件指出,中央企业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
国务院国资委指出,近年来,中央企业以参股等多种方式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实践中存在部分企业参股投资决策不规范、国有股权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国有资本配置效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参股要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央企要严格甄选合作对象。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在参股方式方面,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要结合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对满5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强化跟踪管理。对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股权投资,要及时退出。不得对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将参股经营作为内部管控的重要内容,对各级企业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其任期内企业参股投资、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有关事项列入重点审计内容。对参股经营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实行终身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国资委:央企不得以参股方式开展商业房地产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