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燕为何被判刑

2024-05-18 23:03

1. 王海燕为何被判刑

法律解析:被判四年, 减刑 最多二年。 被判处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 立功 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王海燕为何被判刑

2. 王海燕被判几年

法律解析: 你好,以下是关于诈骗会被判几年的回答:《 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限制减刑 的 死刑缓期执行 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 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3. 王海燕被判几年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燕,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926,汉族,住广西××自治区玉林市××市××村。因本案于2012年5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诉讼记录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海燕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海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王海燕自2010年4月始,在其经营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电子批发市场××楼的××商铺贩卖光盘。2012年5月30日,公安民警在巡查时,发现上述商铺涉嫌贩卖盗版光碟,当场查获1998张疑似盗版光碟,并当场抓获原审被告人王海燕。经深圳市宝安区音像制品鉴定委员会鉴定,涉案1998张音像制品属盗版光碟。
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海燕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他人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涉案侵权光碟尚未实际售出即被查获,构成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原审被告人王海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王海燕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对查获的侵权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王海燕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其系家中经济支柱,没有社会危害性,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判依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身份信息、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音像制品鉴定书等证据,认定上诉人王海燕销售1998张盗版光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海燕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数量为1998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中涉案侵权光碟尚未实际售出即被查获,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上诉人王海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初犯等量刑情节,并作出适当的量刑,上诉人王海燕关于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撤销原判的诉讼请求,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文书尾部

王海燕被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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