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2024-05-11 23:07

1.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找这几个文件看看总的来说,也不复杂大体流程为:参保人在原参保地拿身份证、社保编号(或证件),到所在地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即可。后台所有手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处理。在你离开前到社保打印那个缴费凭证就行了然后拿着这个回去到当地申请办理转移离开前忘了打那个缴费凭证也没关系可以在当地申请时由当地社保跟他要至于电话可到北京市人社局或昌平人社局网站查询各科室的都有但能否打通或是否有耐心回答就没准了这种事最好还是亲自去一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八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这个文件是人社部〔2009〕187号文的附件网上一般没有但各省人社厅都有发布自己的经办规程内容跟人社部发的这个基本一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这个正文没什么内容主要是附件附件:1.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此件公开,两个附件不公开)附件1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就具体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统一规范资金转移为了更好地统一规范资金转移的标准,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二、关于缴费工资指数的确定按《暂行办法》规定跨省转移接续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按以下方法确定: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四、关于参保人员欠费问题的处理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中,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由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保留地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临时缴费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期间的单位缴费不再转回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也按上述规定处理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附件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已与该系统联网的,通过该系统进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交换(具体规则另行发文规定)。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移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可先通过传真传送相关材料,但同时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第五条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第六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补办。第七条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第八条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3.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九条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第十条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第十一条对于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需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缴费账户”)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书面告知其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附件5,以下简称《通知书》)。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通知书》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专门标识。第十二条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办理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的相关手续。第十三条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办理账户转移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以下简称“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附件6)。第十四条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审核无误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附件7,以下简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第十五条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但仍需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第十六条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手续,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第十七条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出国(境)定居或在职死亡的,本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领人”)办理一次性领取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手续。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申领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一次性支付参保人员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缴费账户其余资金并入当地统筹基金,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第十八条本规程从二Ο一Ο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本规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附件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5:《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附件6:《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附件7:《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主题词:社会保障职工养老保险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9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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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2.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怎么填

临时缴费账户: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66号)文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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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养老保险帐户转移申请表怎么填

填写养老保险转移申请表第一步:填写参保人姓名、省份证号码、调出单位名称、单位编号。填写养老保险转移申请表第二步:调入单位名称、单位编号、调出原因及单位意见、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填写养老保险转移申请表第三步: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银行帐号填写养老保险转移申请表第四步: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电话号码、邮编、转出人员签名、经办人签名、申请时间以上是填写养老保险转移申请表常见的步骤和内容,最后笔者提示参保人填写《养老保险转移申请表》、一式三份,将《养老保险转移申请表》送交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同意转入,读到这里,很多朋友可能要问,商业保险也需要这样转移吗,回答是,商业保险(附:合众爱家无忧定期寿险)转移会很快或者根据实际情况,不需要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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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帐户转移申请表怎么填

4. 临时养老转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怎么开

养老保险转移单怎么开
法律分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的办理方式如下:1、需要在转出地停保并打印参保凭证;2、由参保人申请转入;3、资料齐全并符合转入条件,社保经办机构上传联系函至省内转移平台同时寄出联系函至转出地;4、转出地办理转出业务并转出基金;5、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给转入地社保机构,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和社保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将通过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平台交换数据;6、确认完成转移接续。法律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5. 北京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两份,减员原因注明:养老—“转外省申请中断”,医疗—“转外埠”,单位加盖公章。2、《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个人申请》一式三份,参保人本人签字确认,写明联系方式,单位加盖公章。3、在京建立临时账户的参保人,同时还需提交《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一份。注意事项1、参保人员存在社会保险欠费依据人社部2009[187]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跨省转出前单位存在欠费,不补缴欠费的,其欠缴养老保险费时间的不计算缴费年限,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转出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请参保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办理欠费补缴后再办理转往外省手续。2、工伤、生育待遇对于符合工伤、生育待遇申领条件的参保人,请参保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朝阳社保中心支付科办理待遇的核准与申领手续,待相关待遇支付到单位后,再办理转往外省手续。3、失业保险待遇非京户籍参保人员,如符合失业保险申领条件的,参保单位在为其办理转外省手续时,由社保中心打印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请参保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朝阳社保中心支付科办理失业保险金的清算手续。(二)请参保单位与参保人认真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表里“本地实际缴费月数”栏中的缴费月数。来源:北京桥兴时代社保代办业务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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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6.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找这几个文件看看总的来说,也不复杂大体流程为:参保人在原参保地拿身份证、社保编号(或证件),到所在地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即可。后台所有手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处理。在你离开前到社保打印那个缴费凭证就行了然后拿着这个回去到当地申请办理转移离开前忘了打那个缴费凭证也没关系可以在当地申请时由当地社保跟他要至于电话可到北京市人社局或昌平人社局网站查询各科室的都有但能否打通或是否有耐心回答就没准了这种事最好还是亲自去一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八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这个文件是人社部〔2009〕187号文的附件网上一般没有但各省人社厅都有发布自己的经办规程内容跟人社部发的这个基本一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这个正文没什么内容主要是附件附件:1.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此件公开,两个附件不公开)附件1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就具体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统一规范资金转移为了更好地统一规范资金转移的标准,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二、关于缴费工资指数的确定按《暂行办法》规定跨省转移接续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按以下方法确定: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四、关于参保人员欠费问题的处理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中,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由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保留地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临时缴费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期间的单位缴费不再转回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也按上述规定处理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附件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已与该系统联网的,通过该系统进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交换(具体规则另行发文规定)。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移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可先通过传真传送相关材料,但同时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第五条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第六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补办。第七条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第八条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3.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九条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第十条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第十一条对于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需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缴费账户”)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书面告知其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附件5,以下简称《通知书》)。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通知书》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专门标识。第十二条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办理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的相关手续。第十三条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办理账户转移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以下简称“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附件6)。第十四条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审核无误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附件7,以下简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第十五条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但仍需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第十六条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手续,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第十七条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出国(境)定居或在职死亡的,本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领人”)办理一次性领取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手续。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申领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一次性支付参保人员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缴费账户其余资金并入当地统筹基金,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第十八条本规程从二Ο一Ο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本规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附件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5:《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附件6:《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附件7:《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主题词:社会保障职工养老保险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9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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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怎么填写

法律分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相关填写解释
1、姓名:身份证信息中中文汉字“姓名”。
2、性别:身份证信息中的“性别”。
3、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
4、原个人编号:原参保地区业务管理系统中记录的识别码。
5、户籍所在地:身份证信息中“户籍地址”的具体信息。
6、原参保所在地区名称:原参保地的行政区划名称。
7、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行政区划代码:原经办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8、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名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的全称。
9、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电话: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的联系电话。
10、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地址: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的所在详细地址。
11、原参保地社保机构邮政编码: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怎么填写

8.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怎么填写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相关填写解释
1、姓名:身份证信息中中文汉字“姓名”。
2、性别:身份证信息中的“性别”。
3、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
4、原个人编号:原参保地区业务管理系统中记录的识别码。
5、户籍所在地:身份证信息中“户籍地址”的具体信息。
6、原参保所在地区名称:原参保地的行政区划名称。
7、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行政区划代码:原经办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8、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名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的全称。
9、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电话: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的联系电话。
10、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地址: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的所在详细地址。
11、原参保地社保机构邮政编码: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一、哈尔滨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流程
转移规则
1.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内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只需转移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2.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域转移,转出地的区县经办机构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转入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城镇居民在享受养老金待遇期间户籍迁入本市其他区县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部分全部转移,并由新户籍所在区县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
4.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户籍迁入外省市的,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暂管,待国家出台转移办法后办理转移手续,也可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其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办理流程
(一)基本养老保险一般账户转入:
1、申请人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等申请资料。
2、业务岗位审核后予以受理,并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在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确认基金到账后,办理接续手续。
(二)临时缴费账户转入:申请人向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
二、社保每月几号可以办理转移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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