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的资金转账

2024-05-10 08:31

1.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的资金转账

全面清理结余结转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本级各部门、督促和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对于结转项目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经清理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要通过调减项目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管理;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也要收回总预算;确需继续保留的,要尽快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支出,加快支出进度。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于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对部门结转资金,要督促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对部门结转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商相关部门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本级预算。其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项目,参照财政结转项目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的处理方式办理。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的资金转账

2.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的介绍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为财预2010383号文件。为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现就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该通知由财政部于2010年6月25日发布。

3.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的财政管理

建立和完善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完善本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加快财政结转项目的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完善特殊事项资金预拨和清算制度。同时,要防止为压缩结余结转资金“以拨作支”,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等不规范做法,确保财政资金切实发挥效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须高度重视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并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将本地区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我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的财政管理

4.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5.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第三条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第四条 中央部门应当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和统计,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第五条 按形成时间,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转资金和累计结转资金,结余资金分为当年结余资金和累计结余资金。当年结转和当年结余资金是指中央部门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和累计结余资金是指中央部门截止到年底形成的历年累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第六条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第七条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第八条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央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财政部审批。第九条 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本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并将安排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第十条 中央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十一条 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确认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对财政部核定的部门年度机动经费,当年未使用的资金按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管理。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本部门相关支出。第十五条 中央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可以在部门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之间、下级不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第十六条 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需在预算执行中动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必需支出的,应报财政部审批。第十七条 中央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央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确认的结余资金数额,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在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将应上交中央国库的结余资金上交;中央部门及单位留用的结余资金需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十八条 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的重要支出的建议,报财政部审批。对经财政部审核调减的部门预算资金,全部收回中央总预算。第十九条 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中央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财政部将视其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适当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第二十条 对以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资金,因特殊原因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财政部可以商中央部门后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 使用第二十一条 预算编制阶段,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一上”预算编制阶段。中央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以及当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统筹安排提出部门“一上”预算申请。对拟统筹使用本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安排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情况,随部门“一上”预算报送财政部。(二)“一下”控制数测算阶段。财政部结合中央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以及当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对部门“一上”预算进行审核,提出“一下”预算控制数。将对部门动用结余资金计划的审核意见,随“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中央部门。(三)“二上”预算编制阶段。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和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数,编制“二上”预算。同时,对当年年底结转资金情况作充分预计,随部门“二上”预算报送财政部。因结合部门预算执行进度,需对下年有关财政拨款预算数进行调整的,应商财政部同意并调整“一下”预算控制数后,调整编制“二上”预算。(四)部门预算草案上报阶段。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部门预算草案正式上报国务院并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之前,财政部可结合中央部门的当年实际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商中央部门对有关项目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数及统筹使用结转和结余资金数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 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必须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结余资金已实际形成后,才可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统筹使用。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直接在编制下年预算时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中央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转或结余资金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下年2月底前,将本部门《20××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格式及填制说明见附1、2)和有关说明文件报送财政部。第二十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形成的年终预算结转和结余资金,中央部门还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下年1月20日之前报送相关报表。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负责对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进行审核确认,并于3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中央部门。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结转资金数额与财政部审核确认的结转资金数额不一致的,以审核确认数为准。 第二十六条 中央部门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责成其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有关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第二十七条 中央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06年12月7日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同时废止。附:1.20××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2.《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填制说明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6.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简介

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从编报2009年度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情况。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附件:

7. 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管理的规定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法律依据:《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第四条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

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管理的规定

8.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核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加强了对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而财政部新近颁布的《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分别就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和“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两项新规,财会人员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要点。
         增设了“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两个总账会计科目。“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用于核算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财政拨款结余”用于核算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转”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财政拨款结余”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当年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四个一级明细科目下均按照具体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调整“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支出”科目的明细设置。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原“基本支出”明细科目下设置“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二级明细科目;原“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在“事业支出”总账科目下设置“财政拨款支出”和“其他事业支出”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支付的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支出”、“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支出”和“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支出”三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事业单位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支付的事业支出。
         “当年财政拨款支出”、“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支出”和“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支出”三个二级明细科目下均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三级明细科目;其中,“基本支出”三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两个四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项目支出”三级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四级明细核算。
         调整“事业结余”科目核算内容。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不再作为事业结余,而是分为“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累计财政拨款结转”、“累计财政拨款结余”单独反映,并按财预〔2010〕7号文件规定,对“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和“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分别进行管理。
          具体会计处理 
         期初余额的衔接假设甲事业单位在2009年末实现事业结余1000万元,并按40%的比例提取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400万元,其余600万元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经分析得知,其中上述事业结余中,财政拨款结转资金400万元(A项目结转300万元,基本支出人员经费结转60万元、日常公用经费结转40万元),财政拨款B项目结余450万元,一般性事业结余150万元。
         根据财预〔2010〕7号文件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因此,应当将属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部分从相关基金中转出。(以下会计分录单位均为万元)
          1.将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中属于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和财政拨款结余资金部分转出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510
         贷: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A项目     180
         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结转   36
         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日常公用经费结转 24
         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B项目             270
          2.将专用基金中属于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和财政拨款结余资金部分转出,具体会计分录与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转出类似,此处略。当然,为计算简便起见,可先将专用基金全部转回,以便整体分析计算应转出的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 
         借: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400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400
         将事业基金和事业结余中属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转出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450
         贷: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B项目 450
         将事业基金和事业结余中属于财政拨款结转资金转出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400
         贷: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A项目    300
         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结转  60
         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日常公用经费结转40
         将属于一般事业结余中按比例应当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还原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60(150×40%)
         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60
         经上述两种方法调整后,其结果完全一样,即期初事业基金150万元(一般基金90万元,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60万元),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400万元(项目支出结转300万元,基本支出结转100万元),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项目结余——B项目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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