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2024-05-17 20:43

1.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2002年3月9日)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需要,我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现行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205件。

    附:
^^第三批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8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40号令     市政府
    2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第43号令   市政府
    3      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政府第53号令     市政府
    4      吉林市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
        雇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56号令   市政府
    5      吉林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73号令     市政府
    6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市政府第74号令     市政府
    7      吉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84号令     市政府
    8      吉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02号令    市政府


    附:
^^第三批废止的政府、政府办公厅及部门文件目录(205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农田水
       利基本建设集资投劳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0]45号     市政府
    2     关于征收城市地表水资源费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0]59号          市政府
    3     关于印发《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配
       套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3]43号     市政府
    4     关于印发《吉林市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
       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7]30号     市政府
    5     关于调整我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部分费
       用标准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9]40号     市政府
    6     吉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1988]2号                   市政府
    7     吉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1989]13号                  市政府
    8     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1991]1号                   市政府
    9     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关于临街住宅底层
       改建营业用房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2]32号    市政府办
    10    关于吉林松源食品基地牛牛河水源保护
        区管理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4]2号     市政府办
    11    转发《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4]15号    市政府办
    12    关于实施取水制度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4]62号        市政府办
    13    转发《关于鼓励各类人才到乡镇企业工
        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6]56号    市政府办
    14    关于加强我市公物及各类罚没物资处理
        工作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7]29号    市政府办
    15    关于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和权限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2.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晓霈
2010年12月22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部署,结合上位法正逐年清理、修改的实际,从2010年7月中旬开始,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相关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共同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49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14件。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8件);
  2、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4件)。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
序号规章名称令号实施部门1吉林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63号令民政局2吉林市水上治安管理办法75号令公安局3吉林市乡村林业管理办法103号令林业局4吉林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106号令计生委5吉林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121号令公安局6吉林市地名管理办法147号令民政局7吉林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168号令审计局8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76号令房产局

  附件2:
  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4件)
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机关1.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2]6号市政府办公厅2.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具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单位(部门)限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3]27号市政府办公厅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5]10号市政府办公厅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5]44号市政府办公厅5.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2006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6]12号市政府办公厅6.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吉林市人民政府通告(2006年4月17日)市政府7.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2007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7]18号市政府办公厅8.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2007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7]98号市政府办公厅9.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2008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函[2008]30号市政府办公厅10.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拆除全市住宅区违法建筑的通告吉林市人民政府通告[2008]2号市政府11.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期间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9]2号市政府办公厅12.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达产达效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办发[2009]6号市政府办公厅1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9]66号市政府办公厅1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和平小区及北极嘉园廉租住房出售租赁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10]16号市政府办公厅

3.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
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  2003年8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需要,我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现行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5件、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36件。

  附:
^^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5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两侧控制用地
   管理的通告                市政府1号令   市政府
 2  吉林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      市政府61号令   市政府
 3  吉林市房屋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府97号令   市政府
 4  吉林市清真食品暂行管理办法        市政府98号令   市政府
 5  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      市政府100号令  市政府


  附:
^^第四批废止的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目录(36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科学
   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4]16号  市政府
 2  《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吉市政发[1998]16号  市政府
 3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全市对外开
   放工作的安排意见                吉市政发[2002]1号   市政府
 4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城建重点工
   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发[2002]2号   市政府
 5  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2]8号   市政府
 6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限期治
   理环境污染的决定                吉市政发[2002]9号   市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市城市基
 7  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整合方案和政      吉市政发[2002]19号   市政府
   府投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8  《关于调整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兵家
   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函[2000]123号   市政府
 9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整治小区和     吉林市人民政府通告
   主要街路违法建筑的通告          2002年3月6日        市政府
 10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下岗职
   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1]73号  市政府办
 11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范和应对
   重特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1]74号  市政府办
 12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1]84号 市政府办
 1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次性
   处理无籍房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3号  市政府办
 1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21号 市政府办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
 15 年吉林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第一批)       吉市政办函[2001]61号 市政府办
   》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
 16 兵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民发[1998]24号  民政局
   》
 17 关于印发《吉林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吉市科字[1999]11号  科技局
 18 关于印发《加强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               公安局
   筑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吉市公联发[2001]30号 质量技术
                                   监督局
 19 关于对非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及非法使用               城市
   城管车辆进行稽查的通知          吉市城法发[2002]12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城市
 20 关于对全市集贸市场进行整治的通知     吉市城法发[2002]25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吉林               城市
 21 大街等主要街路户外广告、牌匾进行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告 管理行政
   理整顿的通知               2002年8月13日     执法局
 22 关于在主要街路开展乱贴乱画集中清理               城市
   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            吉市城法发[2002]28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
 23 关于治理整顿河道采砂活动有关通知》    吉市水联[2001]21号  水利局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实施《第二松花江通
 24 溪河口至西小通滩江段河道清淤整治方    吉市水[2001]28号   水利局
   案》的决定
 25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渔业生产资料市
   场专项检查活动通知           吉市水[2001]32号    水利局
 26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实施《2001年吉林市
   市区段松花江河道整治方案》的决定    吉市水河[2001]47号   水利局
 27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对市区江段河道采砂
   进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         吉市水联[2001]110号  水利局
 28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渔业生产资料
   打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水渔[2002]42号   水利局
 29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
   法活动的通知              吉市水保[2002]56号   水利局
 30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加强2002年禁渔期管
   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水渔[2002]91号   水利局
 31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吉市人字[2001]3号   人事局
 32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培
   训和200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0]41号   财政局
 33 关于印发《吉林市2001年度会计(决算
   )报表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14号   财政局
 34 关于2002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设置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78号   财政局
 35 关于印发《吉林市2002年市直预算单位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107号  财政局
 36 吉林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吉市房字[1999]65号   房产局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一、修改《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3件省政府规章。(详见附件1)二、废止《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等65件规章。(详见附件2)三、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详见附件3)未列入目录的其他文件,均不属于规章,不具有规章的效力,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与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一律无效。

  附件1
  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称     公布、修改时间、政令号         修 改 内 容       
  1

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

性评价管理办法1998年6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第93号令发布

第十一条修改为:“外省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
内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应当到省或市(州)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2




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2001年3月30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第122号令发布

删除第十四条:“确需砍伐被森检对象、补充
森检对象污染严重的林木,有关单位或者个
人必须向省森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森检机构
提出申请,由省森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森检
机构进行检疫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
序号  文 件 名 称   公布、修改时间、政令号        修 改 内 容       
  3



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002年4月28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第139号令发布

第十八条修改为:“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
部门可以对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组

织机构代码证书定期进行信息更新和确认。”


  附件2
  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称         公布、修改时间、政令号      理  由  
  1


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

1989年4月 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令第85号修改。
已被新法规代替


  2


吉林省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管理暂

行办法

1989年4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令第85号修改。
上位法依据失效



  3


吉林省锅炉设备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0年5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发布
上位法依据失效


  4


吉林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1990年6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发布
已被新法规代替


  5

吉林省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

办法1990年7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发布
已被新法规代替


  6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

条例》办法

1990年7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发布,根据1997年9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

令第74号修改。因形势变化,已不

适用。


  7

吉林省设立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问

题的若干规定1990年9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发布因形势变化,已不
适用。


  8


吉林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

1990年11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发布
已被新法规代替


  9


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1991年1月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
布,根据1997年9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76号修改。
已被新法规代替


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

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

1991年3月1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令第85号修改。因形势变化,已不

适用。


  11


  吉林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

  1991年3月2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发布    因形势变化,已不
  适用。

  
  12


  吉林省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

  1991年6月1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第85号令修改。  
  已被新法规代替


  1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技术市场

  的若干规定    1992年7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发布    因形势变化,已不
适用。

  14

吉林省工人考核实施办法
<

5.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997年12月3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要求,省政府对建国以来省政府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含有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了全面清理。经1997年12月24日第6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所附目录中的84件规章和17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附件:一、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84件)
     二、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

## 附件一:        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明
1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 1991年1月14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省政府第44号令
   暂行办法

2  吉林省测绘管理办法 1986年5月13日  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
             吉政发〔1986〕   条例》有新规定。
             72号文

3  吉林省测绘管理罚款 1991年11月21日 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
   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吉测字  条例》有新规定。
             〔1991〕111号文

4  吉林省加强建筑工程 1986年5月8日   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
   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吉政发〔1986〕   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66号文

5  吉林省建筑施工队伍 1986年5月9日   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
   管理规定      吉政发〔1986〕67 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号文

6  吉林省城镇园林绿化 1987年1月5日吉政 1992年《吉林省城市绿化
   管理办法      发〔1986〕3号文  条例》有新规定。

7  吉林省保护气象台  1988年6月6日经省 1996年《吉林省气象管理
   (站)观测环境的若 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条例》有新规定。
   干规定       〔1988〕18号文

8  吉林省家畜家禽防疫 1986年4月15日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施办法      吉政发〔1986〕50 动物防疫法》有新规定。
             号文

9  吉林省公路(内河) 1983年11月8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且
   运输管理规定    吉政发〔19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
             274号文       新规定。

10 吉林省公路旅客运输 1985年11月3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管理若干规定    吉政发〔1985〕
             163号文

11 吉林省公路路产保护 1979年6月9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奖惩试行办法    吉革发177号文

12 吉林省水土保持工作 1985年3月13日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实施细则      吉政发〔1985〕   土保持法》和1992年《吉林
             56号文        省水土保持条例》有新规定。

13 吉林省出租汽车里程 1989年6月24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计价器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1989〕16号文

14 吉林省鲜牛奶质量管 1988年11月16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理办法       省政府第6号令

15 吉林省羊毛收购管理 1989年7月3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暂行办法      省政府第18号令

16 吉林省市场羊毛质量 1988年5月21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1988〕15号文

17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 1985年2月7日吉政 1997年《吉林省产品质量
   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发〔1985〕75号文 监督条例》有新规定。

18 吉林省标准化管理实 1980年3月22日吉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施办法       革发〔1980〕67号  标准化法》有新规定。
             文

19 吉林省市场商品质量 1986年11月4日  1997年《吉林省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6〕   监督条例》有新规定。
             146号文

20 吉林省集体个体采矿 1990年12月13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吉政发〔1990〕63
   规定        号文

21 吉林省农村水利工程 1987年11月16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7〕
             141号文

22 吉林省伊通火山群自 1988年10月6日  1996年《吉林伊通火山群
   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8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6.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一、下列五部行政规章予以废止:

  《吉林市性病防治暂行管理办法》(第19号令)

  《吉林市市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第21号令)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第3l号令)

  《吉林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第60号令)

  《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第115号令)二、下列二十五部行政规章予以修改:

  《吉林市拨用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6号令)

  标题修改为:吉林市拨用房产管理办法

   第八条修改为:使用单位所使用的拨用房产需翻建改造或因动迁需拆除时,按规定缴纳补偿费,拨用关系即行终止。

   第九条修改为:使用单位需改变拨用房产的使用性质和用途时,原拨用关系即行终止,由房产管理部门按公企用房进行管理,建立租赁关系。

   第十条修改为:使用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时,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使用单位撤销的,其使用的拨用房产由房产

  管理部门收回;使用单位变为企业的,拨用关系即行废止,由房产管理部门按公企用房进行管理,建立租赁关系。

  《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第27号令)

  标题修改为: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社会福利企业申领营业执照后,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于设立后20日内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修改为:社会福利企业的合并、分立、转让、迁移等,应在合并、分立、转让、迁移后15日内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由民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通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吉林市林区烧柴暂行管理办法》(第41号令)

  标题修改为:吉林市林区烧柴管理办法

  删除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

  《吉林市林木种苗暂行管理办法》(第46号令)

  标题修改为:吉林市林木种苗管理办法

  删除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修改为:培育和引进的种苗,必须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有关单位鉴定后,方可推广使用。

  《吉林市农村敬老院暂行管理办法》(第63号令)

  标题修改为:吉林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敬老院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删除第十条。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犬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第65号令)

  标题修改为: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犬类管理的规定

    删除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修改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户(院)外散养;

  (二)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三)不妨碍他人休息;

  (四)除执行任务的警犬、军犬外,禁止各种犬类进入街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因办证、检疫、诊疗、交易等需携犬进入街路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五)不得影响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

  (六)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删除第九条。

   第十四条修改为:犬类交易时,应携带犬类免疫证明,否则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修改为:开设犬类诊疗机构,须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依法批准的诊疗机构使用市畜牧部门统一印制的病志、处方笺和免检登记表。

   第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八条规定,准养犬未在指定部位佩戴准养标志,户(院)外散养,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公共场所的,除没收或按无证犬捕杀外,并对犬主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妨碍他人休息,经劝告无效的以及影响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的,对犬主处以二百元罚款;

  《吉林市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第75号令)

   第五条修改为:凡从事水上客、货运输,设置码头、渡口,开办砂石场、游泳场、水上游乐场等水上各类建筑、设施和场所的单位和个人,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须到水上治安管理机构或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第五条规定,未到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令其立即履行备案,并处100元至200元罚款。

  《吉林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第76号令)

    删除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三条。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松花江市区江段越冬水禽保护的暂行规定》(第83号令)

  标题修改为: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松花江市区江段越冬水禽保护的规定

    删除第六条。

  《吉林市食品生产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第86号令)

  标题修改为:吉林市食品生产企业管理办法

  删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六条修改为:产品包装须严格执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删除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十九条第(一)、(二)项。

   第十九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未严格执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吉林市城区住宅楼下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91号令)

  标题修改为:吉林市城区住宅楼下水设施管理办法

  删除第七条、第

7.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对下列20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吉林市林区烧柴管理办法》(1992年2月1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根据 1997年6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2004年8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修改)。

  (二)《吉林市林木种苗管理办法》(1992年10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根据1997年6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2004年8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修改)。

  (三)《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暂行规定》(1992年12月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四)《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兵征集、优待、安置的暂行规定》(1994年11月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根据1997年6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1999年7月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修改)。

  (五)《吉林市档案管理办法》(1996年1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根据1997年6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修改)。

  (六)《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松花江市区江段越冬水禽保护的规定》(1996年6月2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根据1997年6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2004年8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修改)。

  (七)《吉林市城区住宅楼下水设施管理办法》(1997年1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根据 2004年8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修改)。

  (八)《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清除城区冰雪的规定》(1997年12月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

  (九)《吉林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2002年4月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修改)。

  (十)《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4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

  (十一)《吉林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法》(2005年8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

  (十二)《吉林市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办法》(2006年1月2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十三)《吉林市棚户区改造回迁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

  (十四)《吉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4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

  (十五)《吉林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2007年9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公布)。

  (十六)《吉林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1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根据2008年5月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修改)。

  (十七)《吉林市机动车辆经营行业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7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根据2010年3月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修改)。

  (十八)《吉林市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2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公布,根据2010年3月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修改)。

  (十九)《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1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

  (二十)《吉林市城市露天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1月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公布)。二、对下列10部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将《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暂行办法》标题修改为“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办法”。

   第七条修改为:“护堤林、护岸林及风景观赏林由河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更新河道环境区内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更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修改为:“在河道环境区内,开设照相、餐饮、游艺、娱乐、旅游设施及游园管理房等经营服务网点,必须经市河道管理机构或会同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第七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和更新河道环境区树木的,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毁林损失,并处以树木价格5倍至10倍的罚款”。

  (二)将《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配齐环境卫生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环境卫生工作须接受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删去第十八条第八项。

  (三)将《吉林市城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单位,不得向用热单位和个人收取供热费。”

  (四)将《吉林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暂行办法》标题修改为“吉林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办法”。

  (五)删去《吉林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将第五项中的“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项中的“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九条”。

  (六)将《吉林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暂行规定》标题修改为“吉林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规定”。

  (七)删去《吉林市乡村绿化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八)将《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市排污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市排污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九)将《吉林市拥军优属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士官)安置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士官)待安排工作期间,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士官)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士官)工作任务,在市民政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士官)上岗,并与退役士兵(士官)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非因退役士兵(士官)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士官)上岗的,应当从市民政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士官)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士官),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士官)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士官)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士官)工作任务的;

  “(二)未按规定与退役士兵(士官)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士官)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市、区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将《吉林市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居民楼内”修改为“居民区内”。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将第一款修改为:“集中服务机构应当对清洗消毒灭菌后的产品进行批次检测,出厂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并随附消毒灭菌合格证明。无自检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代为检测。”

   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集中服务机构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生产设备、设施不符合规定,生产工艺流程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医用物品与其他公共用品混用清洗消毒设备,或者包装、贮存、配送清洗消毒灭菌后的产品过程未遵守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清洗消毒灭菌后的产品未按规定检测,出厂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或者不随附消毒灭菌合格证明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未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和消毒技能培训,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未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要求如实记录档案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相关政府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8.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2006年12月2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在前几次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我市进一步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市政府决定,公布第六批废止的行政规章2件、废止政府文件、部门文件46件。

  附件1:
第六批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2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市政府110号令              市政府

2        吉林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市政府149号令              市政府


  附件2:
第六批废止的政府文件、部门文件目录(46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
1     范施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      吉市政函[2003]75号            市政府
      问题的通知

2       关于强化控制指标稳定安全生      吉市安委字[2005]8号           安监局
        产形势的紧急通知

3       关于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      吉市安委字[2005]13号          安监局
        通知

4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      吉市安委字[2005]14号          安监局
        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5       关于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      吉市安委办字[2005]13号        安监局
        作的通知

6       关于坚决制止桦甸溜河地区非      市安委办明电[2005]20号        安监局
        法采矿活动的紧急通知

7       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情况调查的      吉市安办字[2006]5号           安监局
        通知

        关于印发2006年吉林市危险化
8       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安      吉市安办字[2006]6号           安监局
        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关于转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
9       管理局《关于全省非煤矿山企      吉市安监字[2005]9号           安监局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及
        颁发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

10      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通      吉市政办电[2005]9号           安监局
        知

11      关于召开全市非煤矿安全生产      吉市安监字[2005]12号          安监局
        工作(调度)会的通知

12      关于制定和报道生产安全事故      吉市安监字[2005]21号          安监局
        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市非煤矿山和危
13      险化学品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强      吉市安监字[2005]23号          安监局
        化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
        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4      局2005年二季度工作要点的        吉市安监字[2005]24号          安监局
        通知》

15      转发省安监局关于举办首届吉      吉市安监字[2005]25号          安监局
        林安全生产论坛的通知

        转发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
16      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      吉市安监联字[2005]48号        安监局
        查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夯实基础,提升质
17      量,开创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      吉市安监字[2005]56号          安监局
        大讨论”的通知

        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
18      和加强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工      吉市安监字[2002]11号          安监局
        作的通知

19      关于开展2005年“安全生产        吉市安监联字[2005]1号         安监局
        月”活动的通知

20      关于加强春季安全生产工作的      吉市安委字[2005]4号           安监局
        通知

21      吉林市建(构)物拆除工程管      吉市建办[1998]15号            建委
        理暂行办法

22      关于吉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审      吉市建联字[1998]1号           建委
        批程序的规定

23      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的通知      吉市建联字[1999]1号           建委

24      关于印发《吉林市民用建筑工      吉市建办字[2000]2号           建委
        程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5      关于勘察设计费实行统一管理      吉市建办字[2002]12号          建委
        的通知

26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吉市建办字[2000]1号           建委
        审查的通知

27      关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吉市建办字[2001]5号           建委
        审查的通知

28      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工程现      吉市建办字[2001]29号          建委
        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29      关于加强吉林市建筑工程施工      吉市建办字[2002]65号          建委
        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

30      关于加强建筑安全防护品监督      吉市建办字[2002]33号          建委
        管理的通知

31      关于加强对施工现场食堂卫生      吉市建办字[2003]20号          建委
        管理的通知

        关于明确吉林市建设工程劳动
32      保险费用缴付办法和标准的通      吉市建办字[2003]48号          建委
        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吉林市建设工
33      程劳动保险费缴付标准的补充      吉市建办字[2003]71号          建委
        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吉林市建筑工
34      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      吉市建办字[2003]111号         建委
        通知

35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劳动      吉市建字[2004]12号            建委
        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

36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      吉市建字[2004]38号            建委
        暂行办法

37      吉林市房屋拆除工程项目公开      吉市建字[2004]39号            建委
        竞价拍卖暂行办法

38      吉林市拆迁裁决工作规程          吉市建字[2004]45号            建委

39      吉林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      吉市建字[2004]58号            建委
        管理实施细则

40      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      吉市建字[2004]71号            建委
        备使用登记的通知

41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      吉市建字[2005]3号             建委
        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42      关于加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的      吉市建测字[1998]6号           规划局
        决定

        关于发布《吉林市测绘项目立
43      项(备案)和开工管理暂行规      吉市建测字[1999]1号           规划局
        定》的通知

44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河道清      吉市水[2006]83号              水利局
        理整顿的通知

45      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经营      吉市房字[2005]14号            房产局
        企业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46      关于进行供热质量、服务检查      吉市房字[2005]99号            房产局
        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