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养老保险政策

2024-05-19 06:57

1. 湖南养老保险政策

1、社保在退休前,起码要交满15年。交那18000是往前补的。社保交费每年都会增加,因社会平均工资增加,交费也就增加。 
2、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养老保险交费年限(连续工龄)满15年及以上(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满10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 希望可以帮到楼主

湖南养老保险政策

2. 湖南省养老保险的最新政策

2017年湖南省退休人员是会上调养老金的!人社部与财政部近日发出《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按照总体水平5.5%左右的标准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上调养老金,并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湖南省政府将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于5月底前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后,预计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并从2017年1月开始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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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会养老保险湖南政策

记者从11月2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召开的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本次试点工作主要有五项政策:一是财政补贴政策。中央财政补“出口”(基础养老金),最低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从明年起,试点县区可以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地方财政补“进口”(缴费),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拿大头,平均补20元,市、县平均补10元;有条件的县区,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每增加一档,多补5元。县级财政对重度残疾人等特困群体要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档次的缴费。二是参保缴费政策。坚持政策引导,自愿参保的原则。16至59周岁的参保农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农民纯收入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农民实行按年缴费。三是待遇计发政策。要准确把握领取待遇的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同村居住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都应当参保缴费。新农保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要达15年以上;距领取年龄不足的15年的,可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要准确计发养老金待遇。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中央确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月(平均余命月数)。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四是基金管理政策。新农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为确保基金安全,提高统筹层次,我省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方式,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五是个人账户政策。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实账管理,权属个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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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湖南政策

4. 湖南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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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南省退休人员是会上调养老金的!人社部与财政部近日发出《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按照总体水平5.5%左右的标准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上调养老金,并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湖南省政府将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于5月底前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后,预计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并从2017年1月开始补发。

5. 湖南 基本养老保险

记者从11月2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召开的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本次试点工作主要有五项政策:一是财政补贴政策。中央财政补“出口”(基础养老金),最低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从明年起,试点县区可以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地方财政补“进口”(缴费),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拿大头,平均补20元,市、县平均补10元;有条件的县区,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每增加一档,多补5元。县级财政对重度残疾人等特困群体要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档次的缴费。二是参保缴费政策。坚持政策引导,自愿参保的原则。16至59周岁的参保农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农民纯收入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农民实行按年缴费。三是待遇计发政策。要准确把握领取待遇的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同村居住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都应当参保缴费。新农保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要达15年以上;距领取年龄不足的15年的,可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要准确计发养老金待遇。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中央确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月(平均余命月数)。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四是基金管理政策。新农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为确保基金安全,提高统筹层次,我省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方式,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五是个人账户政策。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实账管理,权属个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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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基本养老保险

6. 湖南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是财政补贴政策。中央财政补“出口”(基础养老金),最低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从明年起,试点县区可以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地方财政补“进口”(缴费),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拿大头,平均补20元,市、县平均补10元;有条件的县区,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每增加一档,多补5元。县级财政对重度残疾人等特困群体要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档次的缴费。

  二是参保缴费政策。坚持政策引导,自愿参保的原则。16至59周岁的参保农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农民纯收入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农民实行按年缴费。

  三是待遇计发政策。要准确把握领取待遇的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同村居住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都应当参保缴费。新农保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要达15年以上;距领取年龄不足的15年的,可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要准确计发养老金待遇。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中央确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月(平均余命月数)。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四是基金管理政策。新农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为确保基金安全,提高统筹层次,我省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方式,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五是个人账户政策。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实账管理,权属个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7. 湖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是财政补贴政策。中央财政补“出口”(基础养老金),最低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从明年起,试点县区可以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地方财政补“进口”(缴费),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拿大头,平均补20元,市、县平均补10元;有条件的县区,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每增加一档,多补5元。县级财政对重度残疾人等特困群体要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档次的缴费。

  二是参保缴费政策。坚持政策引导,自愿参保的原则。16至59周岁的参保农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农民纯收入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农民实行按年缴费。

  三是待遇计发政策。要准确把握领取待遇的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同村居住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都应当参保缴费。新农保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要达15年以上;距领取年龄不足的15年的,可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要准确计发养老金待遇。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中央确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月(平均余命月数)。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四是基金管理政策。新农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为确保基金安全,提高统筹层次,我省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方式,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五是个人账户政策。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实账管理,权属个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湖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8. 湖南省养老保险条例全文

我1991年1月,被湖南省涟源市邮政局招为投递员,安排在砂石邮电所上班。从91年起就没有给我们同工同酬,所谓的劳保福利也只是象证性的发点,有时没有,加班工资也没有,2003年6月,因为工作需要,安排我从事砂石邮政所储蓄出纳员工作。2003年12月,涟源市邮政局与我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交社保。2004年9月,我与涟源市邮政局另一个职工在工作上发生口角,2004年10月25日,涟源市邮政局因此欲将我辞退。2004年12月6日,我申请劳动仲裁,同年12月24日,涟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涟源市邮政局与我达成和解协议,承诺与我继续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就是这样一份恢复我的劳动关系的协议书,法院却说是自行和解,解除了劳动关系,这还有第三方证明人签字证明是恢复劳动关系的(涟源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没有责令涟源市邮政局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当时我对法律条款也不清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纳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缴代扣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但和解后,涟源市邮政局没有实际履行和解协议,仅安排我为乡邮委办员,与我签订委托办理合同,我不服。2005年4月4日,我为此再次申请仲裁,涟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诉讼时效已过不予受理。2005年4月14日,我向涟源市人民法院起诉。2005年8月15日,涟源市邮政局又与我签订和解协议,涟源市邮政局在承认以前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承诺至少以后两年之内不会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2005年10月31日,在涟源市邮政局里,涟源市邮政局让我与娄底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还有其它与我一样的员工也是一样的要签,威协我们说是2004年娄底邮局与这个劳务输出中心有什么合同,不然不能上班,也不能交社会保险什么的,我们也不明白,只得签了,同一天,涟源市邮政局与我签订了所谓的劳务派遣用工上岗协议,并仍然安排我在砂石邮政所任营业员。可到2005年11月27日又说要与我们解除劳动关系,要我们在他们事先打印好的合同上签字。(当时在2005年10月31日邮政局并没有与我们解除劳动关系,可又要求我们订立上岗协议,作为一个国营企业单位,应当有法律顾问的,却要求我们订立这样一些明显违法的,不公正不公平的协议及劳动合同,而后在2005年11月27日又要我们订立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这些合同与协议给我们的都是空白的,单位没有签字与盖章,也没有给我们补交社会保险费用,也没有给我们这工作十多年的员工经济补偿)2010年4月,涟源市邮政局以涟邮[2010]26号文件随意认定我挪用贪污,违反金融资金操作管理制度,解除了所谓上岗协议,不准我再上班。2010年5月,我通过律师要求涟源市邮政局收回处理决定,但邮政局拒绝了。2010年7月18日,我向涟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但涟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原告多次催告,不立案审理,我被逼无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我与涟源市邮政局1991年至2011年长达20年的劳动关系,补交91年以来没有交的社会保险费用,并要求依法予以补偿。此案经涟源市人民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这两级法院都确认自1991年1月至2010年4月期间,我一直连续在被告涟源市邮政局工作,并且在2003年起一直担任涟源市邮政局砂石邮政所储蓄出纳员这样的核心工作并没有中断过,但却都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本院认为,原告刘定丰自1991年至2005年11月与被告涟源市邮政局的劳动关系,双方已经于2005年自行和解,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2005年11月至2010年7月,原告刘定丰与被告娄底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请问法院,我与邮政局的劳动关系是1991年到2005年10月31日还是到2005年11月27日,要是到2005年10月31日,那2005年11月27日邮政局为什么又要与我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在2005年10月31日到2005年11月27日我的劳动关系在哪?在此期间我一直在邮政上班,没有中断工作,且一直是在邮政部门的前台做邮政营业员。一、二审法院罔顾事实,对这样明确的劳动关系不认定,做出这样违背法律的判决,对2005年那些这样明显的无效的劳动合同及上岗协议却认为合法有效,实际是对逆向派遣这样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的包庇和纵容。一、二审法官都是法律专家,如此普通的法律事实他们不是不清楚,我听说这些案子是一、二审法院审委会研究的,在2012年3月我申请再审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10月9日开了听证会,可直到现在也没有结果,一个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三年了,也没有正确处理结果,不知湖南省的人民法院是做什么用的?这社会到底还有没有公平正义?还有没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还有没有用?尊敬的上级领导,及社会各界朋友,请大家评评,这中国还是不是宪政社会,是不是法治社会?我们应当崇尚法律,法律至上。可涟源市人民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任意践踏法律,如此明目张胆,国家法律威严何在!新闻谋体又没有胆量公开,我信访到涟源市劳动局,涟源市信访局,娄底市信访局,都回答你这是在法院处理,他们不受理,难道非要我们拿刀拿炸弹来解决问题?工作二十年却没有社保,难道这就是共产党的公正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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