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上的那个风险揭示提示的那句话应该是由业务员来写还是被保险人来信

2024-05-18 16:17

1. 保险合同上的那个风险揭示提示的那句话应该是由业务员来写还是被保险人来信

风险警示,就是说,你连亏三年,退市

保险合同上的那个风险揭示提示的那句话应该是由业务员来写还是被保险人来信

2. 关于保险公司 从哪一年需要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的问题

  从2009年起。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本条是对2002年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扩充和完善。事实上,《办法》中并未出现“风险提示语句”字样。只是在《关于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中指出“《办法》规定投保人抄录有关语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帮助其正确认识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和可能面临的风险”,才将该语句称为“风险提示语句”。

3. 请问去银行理财为什么只给一张保险单呢变成买保险了

被忽悠了,看看什么时候买的,如果还在犹豫期内就去退了。这个种很坑的。

请问去银行理财为什么只给一张保险单呢变成买保险了

4. 分红型保险 合同里没有投保人抄录的风险提示语句,合同有效吗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这份2020年最新的35款分红险与101款主流重疾险产品对比表送给看到这条知道回答的朋友《35款分红险与101款热销重疾险产品大PK》,送给看到这篇知道回答的朋友。
今天就跟大伙儿说说这个分红险是怎么回事,大家尽量理解,不要把它妖魔化了!接下来我给大家讲讲分红险是什么:
分红险是指保险公司用客户的部分保费进行投资,将投资所得扣除成本后按一定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理财型保险产品看起来就很好,又有保障,又有钱分。
分红险由于既有保障功能、又可以享受年度分红,比较受消费者欢迎但事实并非如此,“分红”听起来很简单,但是我见过的持有分红险的朋友,没有人获得预期的收益。
原因主要在于消费者对分红险认识不够:
第一、分红险的分配方式是不确定。
第二,分红资金池不透明。
分红险这两个特点,让客户真正可以获得的收益成了一个未知数,也正因为如此,造成分红险成为消费者投诉较多的保险,具体的讲解可以点击阅读我的文章《为什么说分红险是保险“投诉高发区”?》里面有详细讲解。
以分红险的复杂程度,没有一定保险知识的小白,就不要轻易购买了!
以上就是我对"分红型保险 合同里没有投保人抄录的风险提示语句,合同有效吗"的全部回答,望采纳!

5. 现在买分红型保险 是不是既要投保人签字 还需要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 合同才能生效

我不知道是否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不管有没有投保提示语抄录,有一点需要确认的是,购买保险后,会有保险合同下发,合同收到后,回执签字确认,即是已认可你对所购买的保单已经有所了解,并愿意承担责任。如果发现不符,可以在10天之内申请退保,同时保险公司也安排客服对你进行投保契约回访,再次确认你购买保险的利益,责任,内容等保险信息,这此保险公司都会以电话录音作为依据的。


要求投保人抄录有关语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防止销售误导行为。他还强调指出,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仅指分红和万能产品非保证利益部分,即分红产品的红利分配,万能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等。投保人按照《办法》第六条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可以享有的确定利益。

现在买分红型保险 是不是既要投保人签字 还需要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 合同才能生效

6. 银行误导分红保险,风险提示语没有抄写

你好,像你这样的情况很多,投诉率相当高,但是我告诉你退全款可能性很低,除非你保留了当时业务员误导的证据,因为投保的时候会有一张纸要签字,还有一句话要抄写,证据话抄写就证明看过条款以及认可分红的不确定性。现在有很多人会有和你类似的问题,但是这也是一个漏洞,我觉得银行应该要负很大一个责任,因为很多类似情况都是发生在银行,但是一旦签单后和银行又没有任何的责任,银行的工作人员或者保险业务员穿上了银行的制服在银行进行保险销售,这就是一个误导的地方,老百姓是认可银行的,但是结果变成了保险,然后你再去找银行的时候,银行将责任推的干干净净,这个里面其实是个人都知道,银行肯定是赚钱的,不赚钱,怎么会让保险业务员在银行大堂做保险销售。提醒老年朋友,去银行就是去存钱,不要存着存着就变成了保险,如果发现不是存折是保单的话,立马在犹豫期内退。自己想买的朋友除外。

7. 保险行业使用额度有限,欲购从速用语是否违规

应该属于“煽动性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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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合作不规范 风险提示不到位 银监分局对违规银行“亮红灯”     
2月初,家住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爱国村的市民钱女士到某国有商业银行存钱,由于受驻点保险推销员的误导,稀里糊涂地购买了一份保险。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月25日,南通银监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申对此类违规行为“零容忍”。目前,针对部分商业银行在代理业务领域存在的问题,银监部门已出台具体监管细则。
按照银监会有关政策,商业银行可以从事代理保险业务,但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基金、银行理财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这些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在售前应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关键信息;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等。
事实上,一些所谓的银保专员往往无视规定,片面夸大甚至混淆保险产品和银行存款的区别。如“零风险、高收益”的分红型储蓄实际上就是保险;“高收益演示表”只是宣传材料,合同里却写着“不作为保证的收益”;签了合同后,犹豫期内钱已被扣,想要退保则损失惨重;保险公司要求客户手抄风险提示语,银行员工却私自代抄……
从我市金融消费者投诉反映的情况看,当前银保业务主要存在银保合作不规范、风险提示不到位、对客户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了解不充分、客户投诉处理渠道不畅通等问题。
南通银监分局局长周洪生告诉记者,银监会明确禁止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在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然而,个别银行私下仍然允许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在宣传推荐保险产品时,片面强调产品的收益,回避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的区别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还有的银行,存在着将期限长、复杂度高的保险产品销售给不合适客户的问题,如将10年甚至15年期的保险产品销售给老年人。更难以容忍的是,一些银行既没有在营销保险产品时告知客户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出现问题时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也没有在客户向银行投诉代理保险业务时主动帮助客户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问题。
周洪生表示,银行理财产品广告宣传也存在类似问题,如风险提示不够醒目或者使用“投资产品有风险”等比较笼统的表达方式,个别广告甚至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有的违规使用“预期收益率”,有的使用“额度有限,欲购从速”等煽动性用语。
针对近期保险、理财产品营销中的问题,南通银监分局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线索,组织力量对银行代理保险产品营销和理财产品广告宣传中的存在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各商业银行进行自查。近期,还将根据自查、整改的情况,对问题相对集中的机构和领域,开展现场检查。
春节后,南通银监分局针对部分银行向不合适客户营销不合适产品的行为,果断予以叫停,并积极帮助受片面宣传、错误营销金融消费者进行维权。
南通银监分局指出,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在保险产品销售时明确告知客户保险业务出现问题时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并明示投诉电话。凡因银行工作人员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不到位,销售行为不合规、不审慎引发客户投诉的,要积极协调退保。

保险行业使用额度有限,欲购从速用语是否违规

8. 我在泰康人寿做了一份保险被保险人是我自己签名但上面那句风险提示不是我自己写的,现在可以要求全额退保

保险的合同上的签字,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业务员,风险提示语句,全部要求本人签字
1.投保人和风险提示语句要求投保人书写。
2.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且被保险人已经年满18周岁的状况下,要求被保险人本人签字。如果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则需要其法定监护人签字。
3.业务员,要求也是该工号下的业务员本人签字,比如工号是张三的,李四签字时签的是张三的名字,则签字无效。
以上三种情况,有任何一种情况不满足,则合同无效,投保人可以到当地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肯定可以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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