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业委会成立不合法

2024-05-19 19:13

1. 法院判业委会成立不合法

法律分析:法院判业委会成立不合法那么就应该依照法律对程序进行纠正。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法院判业委会成立不合法

2. 法院判业委会成立不合法案例

法律分析:近几年,由于传统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激化,业主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收费率低,无法维持公司正常运营,最终撤出小区管理,或是业主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而将其“赶”出小区。这就造成小区无人管理的情况,为维护整洁、安全、和谐的小区环境,就出现了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小区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3. 法院判业委会成立不合法

法律分析:法院判业委会成立不合法那么就应该依照法律对程序进行纠正。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法院判业委会成立不合法

4. 业委会合法与否需要法院判决吗?

需要。首先,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业主委员会具有当事人能力,这已为有关法律所确认。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其次,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参与诉讼的诉权而言,业主委员会虽非小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但对共有物业有管理处分权,其诉权之权利来源是法律的规定和业主的授权。《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就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理论上存在着“社团法人说”与“非法人组织说”等分歧。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措词和内容来看,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从实体法理论言之,这种备案并不意味着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的确定。对于业主委员会民事行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是一种代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立他字第8号函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同理,在涉及诉讼纠纷时,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的权利也来自于全体业主的授权,而后由其作为全体业主代表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即在民事诉讼中,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必须得到业主的明确授权,作为受托人参加到诉讼中,行使诉讼的权利,其诉讼活动的结果也直接归于全体业主。从此点来看,似乎与诉讼代理相似。但由于实践中列业主委员会为当事人,这又不同于诉讼代理而又与诉讼信托或者诉讼担当相似,因此,有论者认为,业主委员会诉讼行为的效力及于全体业主其理论依据是诉讼担当。笔者对此种观点持赞同态度。从现实的层面,物业管理等往往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这一事实决定了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到全体业主利益时,作为全体业主利益代表的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的事实基础。这也是根据民事诉讼理论界定业主委员会诉讼法律地位的基础。

    关于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诉权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并没有明确。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诉权的范围主要来自于业主的授权。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业主委员会就下列事项作为当事人是合格的:(1)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的;(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4)其他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

    至于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当事人起诉也可循此原则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也明确了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函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其他的情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该说,这一答复符合法理,也有利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关于业主委员会能否代表业主成为被告,目前流行的观点是业主委员会没有自己的财产,无法独立承担责任,不宜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立他字第8号函答复意见认为,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对于被诉事项是否被授权,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可能并不知悉,因此,在诉讼伊始,业主委员会的当事人能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诉讼的便利性言之,在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时,法院可以直接向业主委员会送达应诉通知书。只是在提交答辩意见或答辩状时,答辩的内容要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备案。若业主委员会否认对于被诉事项有授权,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证据,法院应当以当事人无能力为由驳回诉讼。

    最后应该看到的是,业主委员会毕竟是一种新的主体,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尚有重大差异,即业主委员会并无独立的财产与经费,因此,在理论上虽然可以将“其他组织”作为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的理论依据,但是应当充分认识到这种区别。业主委员会系代表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业主)的利益,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参加诉讼的,故属于职务上的当事人,其诉讼行为当受业主和业主大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与其他组织的这一差异,决定了业主委员会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时与其他组织应有所不同:当业主的权利受到侵害,业主委员会欲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作为原告行使起诉权时,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并通过委托业主委员会起诉的决议、备案,此时业主委员会取得了代表业主起诉的权利,可直接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5. 业委会是否可以起诉

业主委员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建设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可以代表业主行使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业委会的成立需哪些程序
业主委员会代表所有业主的利益,它的成员都由该小区的业主所组成,并用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小区业主们共同投票选举产生,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委员会成员的公信力。业主委员会也应订立一个章程,才能使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有章可循。
(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五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1、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2、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1、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十五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五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2、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3、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4、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
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2、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3、业主委员会选票
4、业主代表选票
5、业主授权委托书
6、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7、业主委员会章程
8、业主公约
9、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同时也是业主委员会的义务。经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二)负责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品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前八项是对业主委员会具体工作内容的描述,第九项则将业主委员会的权利进行了兜底。业主大会可以通过决定或者决议的方式将部分职责赋予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

业委会是否可以起诉

6. 业委会筹备组成员对成立业委会出现程序违法能向法院起诉撤销业委会吗?

业委会筹备组成员对成立业委会出现程序违法,能向法院起诉撤销业委会。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1、首届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产生;2、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规则进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常为5-11人,也可以根据小区情况在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对委员人数进行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7. 业主如何起诉业委会

一、业主如何起诉业委会1、业主起诉业委会的方法如下:(1)凭证据材料向属地街道、社区、房管反映,要求督促监督履职;(2)根据自己小区议事规则发动罢免,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罢免业委会成员;(3)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4)业主撤销权的规定在于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促使业主自治的管理更为规范,妥善处理好业主个人权益和小区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二、业主的权利是什么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共有权,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3、共同管理权,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

业主如何起诉业委会

8. 业主如何起诉业委会

【法律分析】业主委员会不作为,不能起诉业主委员会。但可以召开业主大会,直接罢免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规程》第二十九条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