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4-05-19 00:24

1.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奖通过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确定对完成该项科学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为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项目申报者的知识产权。第二章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设一、二、三等奖,奖励项目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完成下列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在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电子等国防科技工业主导产业的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开发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含技术基础及质量管理)研究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奖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国防奖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委会)。
  国防奖评委会及各专业评委会由国防科工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成员的产生按照由有关单位推荐和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第九条 各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项目;提出本专业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技术进步奖)的建议意见。第十条 国防奖评委会负责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终审。终审的内容包括:
  (一)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一等奖项目进行复审;
  (二)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二、三等奖项目进行审定;
  (三)对重大异议进行裁决;
  (四)研究解决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提出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
  经国防奖评委会建议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向国家推荐。第十一条 国防奖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承担。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有关规定经过相应的技术评价,并进行了成果登记。
  (二)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实践(理论研究和一次性应用成果除外),并证明其技术性能稳定、可靠;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技术内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四)具有潜在应用价值。第十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第十四条 重大系统、型号工程科研成果项目的子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单独申报奖励:
  (一)由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责任单位作为独立项目下达,并具有明确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单独组织技术评价;
  (三)具有一定的通用性或独立性;
  (四)不与其他子项目的创新点重复;
  (五)已征得总项目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第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需要定型的武器装备项目,在定型后方可申报;运载火箭、应用卫星和飞船及其子项目,在飞行试验成功后方可申报。第十六条 申报预先研究类成果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完成任务,取得最终成果;
  (二)具有使用部门出具的成果采用证明或任务下达单位出具的应用前景证明。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9号)同时废止。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国防技术发明奖;
    (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为了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建设和因保密不能公开的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下列创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因保密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国防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第十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委托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评审结果;
    (二)监督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
    (三)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由19-23人组成。主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级领导担任。成员分别由国防科技领域的专家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组成人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提出,征求国防科工局意见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初评通过的国防科学技术奖项目进行评审;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评审结果;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情况;
    (四)协调处理重大异议及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25-29人组成。主任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分别由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本专业专家,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初评。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承担,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工局负责。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八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技术内容不能同时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九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相应的《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材料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一)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对其所属单位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科工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科工局。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和国防科工局所属单位对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直接报送国防科工局;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二十一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自主创新程度;
    (二)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情况与效果、科学技术价值。
    第二十二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局进行形式审查后,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
    第二十三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初评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0日内为异议期。自公布之日起70日内异议处理完毕的,继续参加本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异议处理完毕的,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经过异议程序后,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通过的奖励项目进行评审后,将评审结果,以及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结果,以及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定。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授奖,向获奖人员和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颁发奖金。
    第二十七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采取评委集体讨论、投票的方法进行评审。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票数通过;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五分之三及以上的票数通过。
    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有效。
    第二十八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评项目的完成人或来自项目完成单位的人员是评委的,在该项目讨论和投票时均应回避。
    第二十九条 获奖人员的情况及主要贡献,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科技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奖金应按完成单位、完成人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一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防科工局商请财政部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布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 对公布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提出异议的,要填写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的异议;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异议期提出的异议;
    (三)关于奖励等级的异议。
    第三十四条 申报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间的异议由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处理;各军工集团公司之间的异议,以及其他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处理。
    必要时,国防科工局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对重大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建议其主管
    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参与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作弊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9号)同时废止。
    

3.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奖通过对科技成果的评审,奖励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为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项目申报者的知识产权。第二章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防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完成下列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电子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导产业的型号工程及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开发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委会)。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及各专业评委会由国防科工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成员采用有关单位推荐和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第九条 各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提出本专业推荐国家科技奖励的建议意见。第十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负责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终审。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进行复审;
  (二)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进行审定;
  (三)对重大异议进行裁决;
  (四)研究解决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向国防科工委提出推荐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经批准后向国家推荐。第十一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承担。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过相应的技术评价,并进行了成果登记。
  (二)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实践(预先研究、基础研究和一次性应用产品成果除外),并证明其技术性能稳定、可靠。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技术内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四)具有潜在应用价值。第十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第十四条 重大系统、型号工程科研成果项目的子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单独申报奖励:
  (一)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总项目责任单位作为独立项目下达,并具有明确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单独组织技术评价;
  (三)具有一定的通用性或独立性;
  (四)不与其它子项目的创新点重复;
  (五)已征得总项目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第十五条 按照《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或者研制任务书(合同书)的规定需要定型的型号工程项目(包括武器装备型号工程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导产业的工程和产品),必须完成定型方可申报;不需要定型的必须完成研制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任务,达到所要求的技(战)术性能指标,并经必须的验证后方可申报。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

4.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国防技术发明奖;

  (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为了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建设和因保密不能公开的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下列创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因保密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第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国防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第十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第三章 评审机构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委托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评审结果;

  (二)监督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

  (三)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由19-23人组成。主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级领导担任。成员分别由国防科技领域的专家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组成人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提出,征求国防科工局意见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初评通过的国防科学技术奖项目进行评审;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评审结果;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情况;

  (四)协调处理重大异议及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25-29人组成。主任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分别由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本专业专家,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初评。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承担,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工局负责。

5.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国防技术发明奖;

  (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为了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申报者的知识产权。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与军队建设和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下列创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第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国防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第十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第三章 评审机构第十一条 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委会)。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及各专业评委会由国防科工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成员采用有关单位推荐和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第十二条 各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向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提出本专业推荐国家科技奖励的建议意见。第十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负责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终审。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进行复审;

  (二)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进行审定;

  (三)对重大异议进行裁决;

  (四)研究解决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向国防科工委提出推荐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经批准后向国家推荐。第十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承担。第四章 申报第十五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技术内容不能同时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六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相应的《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供的有关材料应真实、可靠。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修订)

6. 国防科技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改进和完善国防科技软科学奖励工作,调动软科学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国防科技软科学研究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涉及综合性或跨部门以及由国防科工委直接下达研究计划所完成的国防科技软科学研究项目,属于下列范围的成果,可以直接向国防科工委申报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为制定国防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发展战略、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系统综合分析的研究成果;
  (二)为制定国防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条例等,提供决策依据的研究成果;
  (三)为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及有关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决策依据的研究成果;
  (四)为确定重大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武器系统、国防工程和引进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的研究成果;
  (五)在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研究成果;
  (六)国防专用软科学理论和方法的研究成果。第三条 凡属各行业范围的、专业性的以及本部门下达计划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应申报各部门和军队国防科技软科学奖。已获得部委级奖和军队级奖的国防科技软科学成果不得重复申报本奖励。第四条 国防科技软科学研究成果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意义大小,实行分级奖励。本奖励属于部委级奖励,由国防科工委授予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凡获得二等奖以上的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五条 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
  一等奖: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理论和方法有明显创新,技术难度大,被采纳后对推动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的全面发展有重要作用,经济效益或军事社会效益大。积累了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建立了系统、完整的文档。
  二等奖: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做出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理论和方法有较明显创新,被采纳后对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的某一方面产生重要作用,经济效益或军事社会效益较大。积累了较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建立了较完整的文档。
  三等奖:研究成果达到国内较先进水平,并做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理论和方法有一定创新,对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产生较重要作用,经济效益或军事社会效益明显。积累了较丰富、可靠的数据资料。第六条 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和审批。
  (一)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国防科技软科学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兼任,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研究所。所需奖励、评审经费列入技术基础科研费支出。
  (二)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经评审组评定后,由国防科工委核准、授奖。第七条 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
  (一)由国防科技软科学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申请,填写《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代用),并附研究成果报告、技术鉴定证书、实施一年后效益证明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各国防工业部门、总公司,总参有关部(局)、各军兵种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申报奖励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建议,送国防科技软科学评审组。第八条 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各等级奖励如下: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        奖状、荣誉证书     5000元
    二等        奖状、荣誉证书     3000元
    三等        奖状、荣誉证书     1000元
  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证书以国防科工委名义颁发,奖状发给成果主要完成单位,荣誉证书发给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获荣誉证书的科技人员所作贡献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或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第九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        9       9      5
  主要完成单位       5       5      5

7. 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创造发明,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防专用发明系指在科研、生产和试验中产生的并在申报奖励前用于国防建设(含航天技术)的创造发明。第三条 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应是国防现代化建设中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即指利用自然规律首创的国防科学技术新成果,但不包括自然科学发现、科学理论和依赖个人的技能、技巧实现的技术。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前人所没有的,是指项目的创造性技术内容是国内外没有的,或者国内外虽有,但技术保密尚未公开的;
  (二)先进的,是指至申报日期截止,项目在创造性、科学技术水平、性能指标、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方面的综合水平,优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
  (三)经过实践证明是可以应用的,是指项目已通过鉴定或验收,为国防领域所采用,已获得效益;或经试验证明可以应用,对国防建设有重大意义,具有潜在效益的。第四条 发明人和发明单位的确认:
  发明人是指以本人为主完成了报奖项目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人。每个项目的发明人总数一般不得多于6人。完成项目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人多于6人的,发明人指其中作出较大创造性贡献的前6人。仅从事辅助工作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应列为发明人。
  发明单位是指项目的发明人在完成本发明时的所在单位。
  发明人和发明单位应分别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第五条 凡申报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应注明密级,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技评委会)。
  国防科技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3年。
  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的评定工作;
  (二)审定并推荐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特等奖项目;
  (三)对国防专用授奖项目的重大异议作出裁决;
  (四)制订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奖励的具体办法。
  国防科技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国防科技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防科工委国防科技成果办公室。第七条 国防科技评委会设立军用核技术、军用航空、军用电子、兵器、海军武器装备、航天技术、军用材料等行业评审组。
  行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至3人,委员若干人,常务秘书1至2人。每届任期3年。
  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待业报奖项目的评审和奖励等级的初步评定;
  (二)提出裁决本行业报奖项目重大异议的建议;
  (三)承办国防科技评委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行业评审组的日常工作由组长或常务秘书所在部门负责。第八条 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基层单位向其所属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含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军兵种、大军区,总部有关部、局(以下统称申报部门)推荐。
  (二)申报部门负责审查并向国防科技评委会申报。
  (三)国防科技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复核、预审,将符合提交行业评审组评审条件的项目,内部公布;
  (四)自公布之日起2个月为异议期。
  (五)发明者应按国防科技评委会通知要求,做好答辩准备工作,每个项目由主要发明人1至2人参加答辩。
  (六)行业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初步评定项目的奖励等级,将评定结果报国防科技评委会。
  (七)国防科技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评定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其中二等奖以上项目,由国防科技评委会逐项进行评审。
  (八)国防科技评委会的评定结果,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报国家科委核准授奖。特等奖项目,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授奖。
  (九)经国防科技评委会评定为“缓评”的项目,发明者应当于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8个月内,通过原申报部门向国防科技评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复评的报告。在该期限内没有请求复评的,视为自行撤销。第九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需填写统一的《国家发明奖申报书》,并备齐必要附件,其中“查阅国内外专利、非专利文献情况”应按国防科技评委会(1988)科奖字第43号文《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查新工作规定》,提供《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查新报告》。已获发明专利证书的项目,应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和专利权项内容的复印件,可不提供查新报告。

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奖励办法

8.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四章 申 报

第十八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技术内容不能同时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九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相应的《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材料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一)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对其所属单位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科工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科工局。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和国防科工局所属单位对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直接报送国防科工局。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送国防科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