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每年享受哪些待遇?

2024-05-06 04:27

1. 见义勇为每年享受哪些待遇?

五种行为

  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修订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人。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其中,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助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的;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突出的;其他可以举荐、申报为见义勇为行为的,这五种行为可举荐、申报为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

  发生之日起3年内可举荐申报

  修订草案明确,举荐、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均可举荐。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及时、主动举荐。

  在奖励保护方面,根据表现和贡献,给予不同的表彰奖励。其中,县(市、区)级见义勇为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获得市级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获得省级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颁发荣誉证书并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30万元的奖金。

  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医疗机构应及时救治

  修订草案规定,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由责任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责任人、加害人或者不能确定责任人、加害人以及责任人、加害人或其监护人无力支付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由受益人适当补偿;见义勇为人员工作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受并减免部分费用;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见义勇为每年享受哪些待遇?

2. 见义勇为待遇

法律分析:1、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2、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见义勇为每年享受哪些待遇

一、什么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如何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四)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三、哪些机构可以作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

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作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
四、如何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

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人员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举荐确认见义勇为。
五、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情况复杂的,不超过两年。

六、哪些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下列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一)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证明材料;(二)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三)其他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材料。
七、见义勇为的奖励包括哪些内容?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包括:(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颁发奖金;(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

八、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包括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应当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建立、完善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回访制度和长期跟踪服务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各项优惠待遇;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公安机关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对恐吓、侮辱、殴打、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加害人、责任人,或者不能确定加害人、责任人以及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支付的,按照下列方式支付:(一)见义勇为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二)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按照规定从公费医疗经费中支付;(三)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四)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补助;(五)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六)情况特殊确有实际困难仍需救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见义勇为人员遭受财产损失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赔偿,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接受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参加高级中等教育招生考试或者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教育资助。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内,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原享有的劳动报酬等待遇不变。

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对有关部门和个人送治的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及时抢救,对急危重症的优先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九、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被评定为烈士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哪些相关待遇?

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被评定为烈士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未被评定为烈士或者未被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其他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四十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的标准对其近亲属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因见义勇为人员死亡致孤的其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供养待遇或者基本生活补助。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符合残疾人标准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享受残疾人优惠待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或者《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享受相关待遇。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直系亲属有就业需求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等服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参加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的按照规定由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
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生前扶养的直系亲属、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及其扶养的直系亲属,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见义勇为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证照,并减收、免收有关行政收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减征、免征有关税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给予安排。

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其获得的政府抚恤金、补助金,按照有关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

确认见义勇为、鉴定行为人的劳动能力以及颁发证书、出具鉴定意见,不得向申请人、举荐人、行为人收取任何费用,相关费用由见义勇为基金承担。

十、哪些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明材料的;
(二)诬告见义勇为人员的;(三)损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称号、奖励、救助、捐助和抚恤的,经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核实,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应称号,追缴发放的奖金、救助和捐助款物、抚恤金、补助金等,并取消相应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每年享受哪些待遇

4. 见义勇为有什么待遇


5. 见义勇为有什么待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2013年10月27日京政办发〔2013〕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3日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以下简称国办39号文)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本市户籍人员,依照《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和国办39号文的规定,享受相关表彰奖励、抚恤优待政策,以及因见义勇为负伤后的紧急医疗救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参照有关规定,享受本市表彰奖励政策和因见义勇为负伤后的紧急医疗救助,抚恤优待标准由其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参照当地政策执行。
(一)规范确认程序,提高工作时效性。对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予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区县民政部门在接受组织或个人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的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开展确认工作,并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情况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建立市、区县民政部门确认信息沟通机制,提高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的统一性、公平性。建立社会举荐机制,组建社会评审团,增强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各级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线索,增强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时效性。见义勇为行为一经确认,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区县政府给予奖励,落实相关待遇,颁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和奖章。建立相关宣传启动机制,即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
(二)严格执行奖励标准。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全市统一的奖励标准,即按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予每人不低于该数额的一次性奖励。对未评定为烈士的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以市政府名义发放褒扬金,标准为见义勇为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见义勇为行为有单独奖励规定的,按单独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无单独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抚恤政策。对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烈士褒扬金;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各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各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由区县民政部门发放。对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及本市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和快速救治机制,确保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因见义勇为负伤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予以支付。因负伤进行紧急救治及因旧伤复发继续医治产生的医疗费用(含护工费),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民政部门以临时救助方式,通过各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予以帮扶。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医疗期经济补助方式予以救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个人缴纳的参保(合)费用,由各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五)积极给予就业扶持。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进行了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求职登记的,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就业援助,予以重点帮扶。符合就业特别困难条件的,优先安排公益性就业组织进行“托底”安置。
(六)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家庭,教育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对见义勇为人员本人,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在报考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时加10分给予照顾。见义勇为人员参加高考的,纳入“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先进事迹、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应届毕业生”项目,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伤残人员的子女,在报考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对提出保障性住房需求并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范围;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住房,符合农村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参照农村优抚对象危旧房翻建政策执行;其他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住房,符合农村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参照农村其他救助对象危旧房翻建政策执行。
(八)其他优待政策。见义勇为人员凭有效证件可以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见义勇为人员凭有效证件可以免费参观和游览市及区县属博物馆、公园。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组织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参观疗养、体检等各类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活动。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子女应征入伍的,退役后可由原征集地区县政府安排工作。见义勇为人员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市或区县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见义勇为行为人申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九)建立回访和定期慰问制度。有重点地救助和慰问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抚恤照顾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家属和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解除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
二、健全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待遇,研究解决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民政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日常工作,同时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见义勇为专项资金足额落实,并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就业服务。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做好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并加强对落实医疗费用适当减免优惠政策的检查指导。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在各教育阶段的优待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在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方面的优待政策。宣传、精神文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司法、交通、税务、工商、文物、园林、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三)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图书、影视等媒体,以及采取建见义勇为文化园、光荣榜等形式,加大对见义勇为事迹的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在全社会营造“见义勇为光荣”和关心、支持、参与见义勇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要通过举办报告会等活动,广泛深入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宣传为见义勇为保护做出贡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及时向社会通报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情况。
(四)鼓励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扶持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发展,并在财政、税收、资金募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帮助,引导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各类关心、关爱活动,在宣传、表彰、奖励、帮助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等方面切实发挥积极作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3号)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见义勇为有什么待遇

6. 申报见义勇为有何待遇

申报见义勇为待遇如下:1、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的,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二十万元抚慰金或者奖金;2、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在县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十五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三十万元抚慰金或者奖金;3、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二十五万元的奖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1、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2、损害事实的存在。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3、因果关系。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不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非不法行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权;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7. 见义勇为家属待遇

2022年8月8日,陕西西安阎良区一辆轿车突然冲入水库中,听到落水者求救声,蒋正全、程心灿、秦建平等人连忙跳入水中救人。
其中,蒋正全连救5人后因为体力不支而遇难牺牲。      近日陕西省委文明办发布:蒋正全、程心灿、秦建平、刘同连、王福利、王建宁等6人为见义勇为“陕西好人”。那在蒋正全被评为见义勇为之后,他的家属会有哪些待遇呢?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可能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待遇。1、社会捐赠。      在蒋正全见义勇为牺牲之后,西安有很多市民都自发为他捐款,据说目前捐款金额已经达到7万块钱以上,这些捐款将会交给他的子女,毕竟他的儿子现在才7岁。
2、见义勇为本身获得的待遇。      蒋正全是在西安因为见义勇为牺牲的,所以他应该符合《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所规定的相关待遇和奖励。      按照《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相关规定,蒋政权家属将可以获得以下几项待遇。(1)现金奖励。      见义勇为的个人死亡,如果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合计给予不低25万的奖励;如果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累计发放不低于45万元抚慰金或者奖金;如果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累计发放不低于75万元的抚慰金或者奖励。      当然以上这些奖励还只是由县(市、区)一级发放的奖励,除此之外还有可能获得市级(地级市)、省级的奖励。把三级奖励加在内,最高有可能获得145万的抚慰金和奖励。(2)荣誉奖励。      根据见义勇为影响面以及作出的贡献,可以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见义勇为模范称号、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烈士等等。      至于最终蒋正全会获得多少奖励以及授予什么样的荣誉称号要以当地的评审为准。
(3)子女教育优待。      如果当事人因为见义勇为而牺牲的,当地相关学校应当优先接收并减免保教费等费用;如果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另外见义勇为当事人的子女在参加中考或者高考的过程当中,有可能获得额外的分数奖励,比如加分。(4)就业优待。      如果当事人因为见义勇为牺牲了,那么他的子女以及配偶在找工作的过程当中可以获得相关的优待,比如优先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如果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依照规定减免有关费用。(5)租房待遇。      假如见义勇为的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那在见义勇为发生的当地应当优先将见义勇为的对象或者他们的子女及配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3、社会保险补偿。      我们不知道蒋正全是否参加了社会保险,如果他参加了正常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牺牲之后就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给予丧葬金和抚恤金。      蒋正全这种应该属于非病或者非工死亡,所以补偿一般不会太高。      按照最新的补偿标准,丧葬费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来计算。      而2021年陕西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713元,平均月可支配收入为3393元,丧葬费按照两个月赔偿就是6784元,      至于抚恤金是多少,要根据当事人的缴费年限来计算,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5年以上不满15年,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但是累计发放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假如蒋正全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且缴费年限是15年,他就可以获得9个月的赔偿,也就是30537元左右。      当然,如果他参加的不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是普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那赔偿费用就没有那么高了。

见义勇为家属待遇

8. 见义勇为子女享受哪些待遇

法律分析: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四)加大对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中考、高考给予一定优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家庭,教育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