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2024-05-17 12:24

1. 执行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法律分析: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1)合伙人的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人数上限做出规定,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旨在防止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3、出资要件方面:《合伙企业法》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名称要件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是有限合伙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依《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执行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2. 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人的区别

律师解析      1、成为条件不同:      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成为的,而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2、权限来源不同:      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来源于合伙协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有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权利不同:      普通合伙人没有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是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执行合伙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执行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法律依据      《企业合伙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 执行合伙人普通合伙区别

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来源于合伙协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而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人;普通合伙人没有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其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合伙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执行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一、在合伙协议纠纷中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掌握合伙的最本质特征。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并要求合伙人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就是说,做为合伙,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盈亏与共。
2、合伙协议不允许约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合伙人退伙,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如果不经同意,因退伙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合伙对外有债务时,以合伙财产承担,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全体合伙人以自己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5、合伙投入合伙的财产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6、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7、合伙人散伙时在清理完各种税款后,清理对外债务,仍有剩余时,退还各自投资,还有财产时分取利润。
二、普通合伙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有:1、权利包括知情权、质询权、建议权、监督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获得利润分配的权利。2、义务包括按约定缴纳合伙出资,以及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人为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执行合伙人普通合伙区别

4. 普通合伙人与执行合伙人的区别

现在有很多人选择合伙开公司,一是可以凑集资金,二是合伙的风险相对小。合伙人分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还有很多人对这两个合伙人的区别还有疑问。今天,的为您整理了关于执行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欢迎您的阅读。      一、执行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区别: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三)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一)合伙人共同执行: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法人、其他组织的合伙人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事务。      (二)委托执行:      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      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分别执行:      1、异议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三、什么是执行合伙人      执行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他的职务相当于法人代表,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依照本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以上就是的为您整理的关于执行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之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总的来说,执行合伙人就是普通合伙人选出来对外处理事物的合伙人。若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5. 执行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法律分析:1、成为条件不同: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成为的,而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2、权限来源不同: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来源于合伙协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有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权利不同:普通合伙人没有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是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合伙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执行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执行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6.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什么区别?

  1、成为条件不同:
  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成为的,而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2、权限来源不同:
  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来源于合伙协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有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权利不同:
  普通合伙人没有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是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合伙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执行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7.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区别

律师解析      1、成为条件不同:      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成为的,而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2、权限来源不同:      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来源于合伙协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有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权利不同:      普通合伙人没有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是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执行合伙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执行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法律依据      《企业合伙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区别

8.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什么区别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1、权限来源不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来源于合伙协议以及法律的规定;
2、权利不同,执行合伙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没有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3、成为条件不同。
一、怎么签入伙合同协议书
(一)写明合伙人相关信息
入伙协议中的合伙人包括新入伙人和原合伙人,合伙人的信息填写有助于合伙人之间了解各方的主体资格。合伙协议中应当写明:
1、名称(其背后须注明新入伙人、原合伙人);
2、法定代表人;
3、职务;
4、营业执照号码;
5、地址,注意保留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明确时间
这里的时间包括:
1、入伙时间,(签订合伙协议的时间≥入伙人权利义务行使的时间);
2、缴纳出资时间,而出资是新合伙人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必备条件,所以我们应当在入伙协议中明确新合伙人缴纳出资的具体日期,以保障合伙组织的正常运转。
注意:我们可在入伙协议中写明未及时缴纳出资的,该协议签订相应顺延即相应顺延合伙人权利义务行使的时间。
(三)确立债务和盈余的分配
新入伙的合伙人的债务分担分两种:
1、对于普通合伙人,对于入伙前和入伙后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所以,在入伙前一定要清楚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余情况。
2、对于有限合伙人,只需对入伙前和入伙后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就是以自己投资的比例承担责任。
(四)写明合伙人的权限
新合伙人在合伙组织中的权限,如:
1、是否为合伙项目的负责人;
2、是否有权按照其入伙前原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中的约定在合伙项目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合伙事务的执行权限;
4、合伙人签订合同时最高的金额限制。
(五)争议解决办法
1、协商合伙人之间如果不想“兵戎相见”的话,可以双方或几方协商解决纠纷,适合有回旋余地且需长期合作的纠纷。
2、仲裁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什么类型的纠纷适用仲裁,仲裁地在哪,协议中一定要预先约定仲裁方式和具体的仲裁地。
3、诉讼合伙人可以约定诉讼的地点,也可以不约定在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入伙协议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二、合伙企业的债务怎样清偿?
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这三种。具体的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为什么区别于公司
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集有限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合伙人之间体现了人合与资合两种合作的优势。有限合伙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及普通合伙人相互间的人身信任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同时又以有限合伙人出资而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立信于社会的基础。这种双重责任形式使得有限合伙既区别于普通合伙又区别于公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