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艺术协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08 06:52

1. 中国国际艺术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章第一条 中国国际艺术协会,英译名:China International Art Association,简称:CIAA。第二条 中国国际艺术协会是由从事艺术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文化艺术实践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组成的国际性学术团体。第三条 中国国际艺术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各项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周围,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努力提高我国的文化艺术水平,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发展,进一步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艺。第二章 任 务第四条:广泛联合海内外艺术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研究人员,同心同德,发掘中华优秀传统艺术,开展艺术理论和学术研究与创作,不断提高艺术队伍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艺术素养,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艺术,推动文化艺术的健康发展,积极贡献力量。第五条:坚持艺术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第六条:组织艺术界的艺术家和专家、学者、研究人员进行各种学习和讨论,召开各类学术研讨会、座谈会,举办各种旨在培养文艺新人的讲座、培训班等。积极帮助会员解决学习、创作等方面的困难。第七条:组织各种形式的征文、知识竞赛、作品竞赛和评选优秀作品活动,举办会员作品的展览、展示、展卖等活动,推介优秀人才。第八条:积极组织艺术界人士开展国际艺术交流活动,增进中外艺术界的友谊和合作,向世界展示和传播中国的先进文化及优秀艺术作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社会进步。第九条:进行各种大型公益活动的策划组织工作,组织开展学术研究,课题调查,教育培训,企划咨询等活动,发现和培养文学艺术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艺术家的成长,发展和壮大艺术队伍。第十条:编辑协会通讯资料,办好会刊杂志,收集、宣传会员的研究成果,不断提高报刊、图书质量,增强导向性、思想性和艺术性。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协会的发展。第三章 会员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成为中国国际艺术协会会员:1.在业界有一定知名度的海内外艺术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研究人员;2.在业界有一定专长的民间艺术创作者和研究人员;3.在报刊上有相当数量公开发表的作品或有出版作品,成绩突出的文艺创作人员;4.未发表、出版过作品,但创作了具有一定水准的文学艺术作品,经本会审阅,认为具有相应创作实力或艺术水平者;5.本协会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函授班、自修班、专业证书班等结业和毕业的学员以及举办比赛获奖的艺术人士。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支持和奖励;3.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4.优先、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刊物、图书和资料;5.有自愿退出协会的权利第十四条:会员可享受的服务和优惠:1.会员可踊跃向本会投稿,择优刊登在刊物和网站上。2.颁发中国国际艺术协会会员证、会徽等;3.会员资料及艺术档案纳入中国国际艺术家数据库和中国精英人才库,并转送到有关艺术档案馆、艺术人才库入档;4.推荐会员入编《中国国际艺术家大辞典》;5.协助会员到国外举办个展或联展;6.创造条件帮助会员出版个人文集、作品集,协助有独特个性或突出成就的会员举办作品研讨会;7.为优秀会员编辑、出版、发行精品明信片;8.免费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征文大赛和优惠参加联谊会、创作研讨会、学习活动及高级培训班;9.聘请具有雄厚创作实力及重要创作选题的会员为驻会合同制艺术家,享受薪金待遇及相关福利;10.资助学习、工作、写作方面具有困难或不便的会员;11.为会员出国访问、讲学、旅游等提供各种咨询和服务;第十五条: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和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3.向本会编印的刊物提供稿件和资料,并积极主动与本会沟通;4.按本会的入会条件,推荐新会员;5.每年按时交纳会费。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七条: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八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 织第十九条:中国国际艺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审议、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2.讨论并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3.审议、通过国际委员会工作报告;第二十条:中国国际艺术协会的领导机构为国际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国际委员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国际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第二十一条: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热心艺术事业,从事艺术创作、研究、教育、评论、组织活动等方面的工作,取得显著成就或在海内外具有影响;2.关注中国艺术的发展命运,对中国的艺术在未来全球化大潮中的发展前景有独到见解,并热心文艺活动,具有卓越组织才能者;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中国国际艺术协会的主席为本会的象征,不主持日常事务工作。主席由国际委员会全体委员推举产生。常务副主席是常务工作的负责人,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是日常工作的主持人,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如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理事会会议提名,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提请国际委员会确认。第二十三条:常务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国际委员会或主席团会议;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国际委员会(或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四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五条: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荣誉、名誉职务及聘请顾问。荣誉、名誉名衔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和推选,提请理事会确认。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国际委员会(或由其授权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会如终止活动或解散,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确定人选组成清理小组处理善后工作。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国际艺术协会的组织章程

2. 中国艺术学会的组织章程

总 则  第一条中国艺术学会是由致力于弘扬中国民族文化艺术的艺术家、文化艺术爱好者、文化部门官员成立的社团组织。是以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为宗首;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市场而不懈努力。  第二条中国艺术学会坚持文艺为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 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组织全国文化艺术家、文化艺术爱好者 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中国艺术学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四条中国艺术学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提高会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群众、深入生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  第六条着眼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艺术传统,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举办各种形式的展览和宣传活动。提倡题材、体裁、艺术形式和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对优秀的文化创作成果,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组织、教育、编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艺术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努力加强文化理论建设,积极开展文化艺术评论,为文化艺术视野的健康发展向广大会员提供正确导向。  第八条为重大文化活动和重要艺术品创作提供投资活动及相关事宜。  第九条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文化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发现和培养各种艺术的创作、理论、编辑、教育、组织等方面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 会员队伍。  第十条遵守艺术规律,发挥名家优势,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一条尊重各民族文化传统和特色,大力培养民族文艺家,促进各民族文化艺术的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巩固和扩大全国各民族艺术家的团结。  第十二条增进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文化艺术家的联系、交流与团结。为弘扬民族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推进中外文化艺术交流,积极参加和开展国际文化艺术活动,扩大友好往来,增进同世界各国文化艺术家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第十四条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发展我国文化事业;根据国家政策,发展文化产业。  会 员  第十五条中国艺术学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六条会员有遵守中国艺术学会章程,执行中国艺术学会决议,参加中国艺术学会活动,维护中国艺术学会权益,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有对中国艺术学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会员如严重违反中国艺术学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经中国艺术学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取消其会籍。  组 织  第十八条中国艺术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中国艺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常委会,常委会设委员长一名,副委员长若干名,常务委员若干名。  其职权是:  1、决定中国艺术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艺术学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候选人由各艺术门类会员按规定名额推选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委会。学会下属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为常委会成员。  第二十条常委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长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由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中国艺术学会全国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常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中国艺术学会设顾问若干名。由主席团聘请。  经 费  第二十三条中国艺术学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于全国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中国艺术学会。

3.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2012年)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LITERATURE AND ART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文艺政策,资助精品文艺项目创作工程,培养优秀文艺人才;资助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合作活动,扶持多元文化发展;致力于增进中国文学艺术界的国际交流,推动中国文化艺术“走出去”;广泛争取海内外热爱和关心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支持与捐赠,有效整合社会资源;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扶持老、少、边、穷地区文学艺术事业;开展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生活的文化活动,促进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97万元。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国家级重大文化艺术项目、文艺精品创作集展演、展映、展示、展播等;扶持资助各省、市、自治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文化公益项目。  (二)表彰、奖励对中国文化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艺术家和文艺项目;关爱老艺术家;组织文化艺术志愿者队伍。  (三)举办各种文化艺术公益活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发起紧急募捐与救助。  (四)资助对外文化艺术交流与研修项目;为境内外机构、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文化艺术公益性项目、活动提供咨询、代管和服务。  (五)开展文化艺术培训;资助有益于文化艺术事业的书刊音像编辑出版,服务文化建设。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中国文学艺术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主要捐赠人;  (四)文学艺术公益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热心人士。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参加理事会会议;对本会重大决策发表意见;行使理  事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日常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不得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至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 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商讨、策划、决策每年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常务副理事长具体指导基金会工作,秘书长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国家财政资金;  (二) 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投资、增值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公益活动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集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规定的文化项目、文化活动的公益性事业支出;  (二)公益资助项目的项目管理费用支出;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面向社会公众,实施规模较大的募捐活动;  (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  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  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继续履行已经签定的文化艺术资助项目的合同和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业务范围的资助项目的合同。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2月2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4. 中国艺术节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基金会的宗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政策,筹措文化艺术发展资金,扶持和资助公益文化活动,推动文化创新,引导和发展文化市场,扩大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5.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简称“中国儿艺会”、“儿艺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境内外。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促进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资助开展全国各地少年儿童的文化艺术事业,促进国际间和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捌佰万元整,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是:中国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募集、管理和规范地使用基金;(二)设立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教育、文化传播等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专项基金;(三)学术研究、专业培训、资料制作、咨询服务、国际间及港、澳、台地区交流活动与公益合作;(四)资助老、少、边、穷和民族地区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活动和场所的建设,发展文化教育事业;(五)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动;(六)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广泛募集国内外公益资金,确保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7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爱公益事业,有加入本基金会意愿;(二)在本基金会的业务(行业或学科)领域内有威望、有影响的人士;(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四)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热衷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社会贤达、慈善家、专家学者,对本基金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负责人;(五)能够廉洁奉公,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理事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其他基金会活动超过三次的,理事长可以提议罢免该理事;理事长可以提名增补新的理事。(四)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五)理事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六)本基金会各理事之间不得有亲属关系。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加制订、修改本基金会章程;(二)参与确定本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三)听取和审查本基金会的工作报告;(四)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停止违背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六)对本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各项活动的开展有建议权和监督权;(七)遵守本基金会章程,严格执行理事会决议,保守本基金会秘密;(八)切实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九)有行使、履行本章程及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与人选;(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2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由提议理事推举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荣誉职务;(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原则上召开现场会议,特殊情况下为了高效开展基金会公益活动也可以灵活采取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但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或参加该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方能召开,并应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理事会后及时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遭受损失或侵犯他人权益的,参与决议的理事须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工作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五)提议罢免理事、提名增补理事;(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工作职责: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拟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三)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提议聘任或罢免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对大宗经费收支组织上报理事会审议监督;(七)协调各专项基金、项目基金等机构开展活动;(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捐赠、组织募捐收入;(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投资收益;(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按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二)建立全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活动基地,开展国际间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交流;(三)资助老、少、边、穷以及民族地区的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活动和场所的建设,以及发展文化教育事业;(四)设立专项基金,资助孤残少年儿童和贫困地区有特殊才艺的少年儿童的培育;(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用途。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与定向募捐计划;(二)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预计募捐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四)国际间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捐献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机构。(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4年7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6. 中国建设文化艺术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  中国建设文化艺术协会  英文:China Construction Culture and Art Association  缩写:CCCAA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  中国建设文化艺术协会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机冶建材工会联合组建,由全国建设建材系统的建设文化、建材文化、城市文化、居住文化、环卫文化、产业文化、企业文化、建设创意文化、建筑艺术、环境艺术、园林艺术、雕塑艺术、装饰艺术与书法、美术、摄影、文学、影视等各门类文化艺术单位和思想道德、科学理论研究者及文化艺术工作者,爱好者组成的联合性,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方针,充分发挥产业文化为生产建设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的作用,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科技、艺术;发扬本会重德、重业、重情、重义的“四重精神”,陶冶情操,努力提高产业整体文化素质,促进祖国建设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团体的地址:  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办三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在党的文化艺术方针政策指导下开展全国建设建材系统各项文化艺术活动,推动建设文化艺术大发展大繁荣;二、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材联合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机冶建材工会等部门组织开展全国性产业文化活动;三、培养和选拔建设建材系统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电视、电影、音乐及各类文艺方面的专门人才,为弘扬祖国文化事业服务;四、积极开展产业文化与科学技术的理论研究,促进产业文化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五、努力开展环境文化艺术理论研究工作,增进全社会环境文化艺术建设的责任感,为实现环境艺术产业化做贡献;六、加强对建设文化创意产业的培育;深入开展建筑艺术研究和对古建筑文化艺术的保护宣传工作;七、开展居住文化、园林文化艺术的研究,为弘扬民族园林艺术做贡献;八、加强国际间建设文化艺术交流,推动我国建设、文化、科技事业同步发展。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产业文化、建设文化、建材文化、城市文化、创意文化、居住文化、建筑艺术、环境艺术、园林艺术、造型艺术、装饰艺术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五)在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戏剧、影视、曲艺等各艺术门类有一定水平的专门人才;  (六)领导和负责开展产业文化,职工文化艺术活动的优秀组织者。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员推荐,组织联络部讨论通过;  (三)各地申请者,需由本会会员或理事推荐,或由所在单位推荐后上报本团体批准;  (四)经批准入会的会员由本社团理事会授权本会组织工作部统一发给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由各会员单位选举产生,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专业文化艺术专家领导人除外,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书、画、文学、摄影、产业文化、环境艺术、文化创意等专家,特殊需要人才例外),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领导部门批准。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主席执行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会员组织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社团经费使用,财务管理工作;  (七)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2年6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7.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英文译名 China Ethnic MinorityFoundation,缩写为CEM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振兴民族文化,保护民族艺术,抢救民族遗产,弘扬民族精神。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文化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保护、研究、展览海内外各民族、民间艺术珍品,推动各类优秀文化艺术作品研发和交流。(二)开展国内外民族文化艺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举办高峰论坛和民族文化博览。(三)抢救、维护、复建濒危古迹,兴建、更新民族文化设施、设备和各类技术软件,建立民族文化保护基地和少数民族新农村文化示范基地。(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各类原生态资源。(五)开展关心老一代、帮扶下一代的民族传统文化教育活动与项目。(六)组织人才培训,编辑发行文化、艺术类杂志刊物等。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三)对本基金会有重大贡献;(四)在民族文化艺术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推荐理事候选人;(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可通过授权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 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二) 组织募捐的收入;(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四) 投资收益;(五) 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及相关支出;(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年度投资计划及超过人民币叁佰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境内预计募捐金额在人民币壹仟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在境外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继续履行已经签定的相关项目合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8. 中国艺术节基金会副秘书长有几位

会长:田建平                         副秘书长:张家成  

副会长:段永                         副秘书长:吴小宁            
                                         
副会长:刘文新                       艺术总监:王洪峰
 
执行秘书长:方建文                   财务总监:江晓光
                                                                               
副秘书长:孟昭华                     人事总监:李立   
                                       
副秘书长:崔鹏飞                     青少年中心主任:黄俭
                                    
副秘书长:葛长忠                     长三角基地筹备处主任:张时民

副秘书长:韩志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