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办法(2002修正)

2024-05-17 07:47

1. 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办法(2002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确保科学技术的投入(以下简称科技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投入,是指政府及其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金融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对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技服务、科技知识普及的资金投入。第三条 在本市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事业单位投入为主体,金融信贷和各类科技资金为支撑,社会集资、引进外资补充、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使研究开发经费到2005年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2%以上。第四条 科技投入坚持以经济发展,优化投向、提高效益的方针;科技经费使用实行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科技投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第六条 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科技经费财政预算的编制工作,监督检查财政所拨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第七条 市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行业和省市产业、科技发展政策,负责对本市行业项目进行审查、组织评估论证,确保符合产业政策及科技发展规划。第八条 科技投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科技专项经费和其他用于科技的经费;
  (二)国家政策扶持留给企事业单位用于发展科技的资金;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入的科技资金;
  (四)金融机构投放的科技信贷资金;
  (五)风险投资机构投放的科技风险资金。
  (六)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从生产建设发展资金中安排的科技资金;
  (七)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包括港、澳、台侨胞或华侨)投资、资助、捐赠的科技资金;
  (八)高级科技人员的高科技技术、专利、项目等行之有效的知识投入;
  (九)各类科技基金和其他用于科技的资金;
  前款(一)项科技三项费用是指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第九条 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把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和科技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每年应高于当年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科技三项费用应逐年增长。第十条 对科研单位、科技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扶持。企事业单位从事科技活动享受国家政策减免的税费,应当全部用于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
  鼓励企事业和科研单位在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不少于50%的资金,用于科研开发。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开发经费的主要投向是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技术创新,包括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配件、试验检测费;技术转让、购买专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费;聘请技术专家、调研、论证费等。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设置科技开发贷款科目,科技贷款额度应当逐年增加。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科研单位和科技企业应给予流动资金支持。
  对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投放资金安排在本市的重大科技项目或市级承担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按时投放科技贷款。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为科技服务而创立的科技风险投资、科技信贷、科技保险和金融租赁业务。拓宽科技投入渠道,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每年必须保持适当比例的经费用于技术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开发费用应当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进入成本计算。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人资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奖励科技人才。科技捐赠额较大的,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经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个人名义设立科技专项基金。第十六条 财政投入的科技经费,可采取拨款、有偿使用、贴息等使用方式,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热带农业、信息产业、生物医学、临床医学、海洋产业、基金工程、生态环保等科研开发项目;
  (二)促进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公益性的科研开发项目;
  (三)符合产业政策的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及重要科学研究项目;
  (四)重大科技攻关、高新技术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人文科学研究、软科学研究和高科技人才的培养;
  (五)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办法(2002修正)

2. 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确保科学技术的投入(以下简称科技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投入,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金融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对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技服务、科技知识普及的资金投入。第三条 在本市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事业单位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集资、引进外资补充,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使研究开发经费到本世纪末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1.5%以上。第四条 科技投入坚持以经济发展为重点,优化投向、提高效益的方针;科技经费使用实行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科技投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科技经费财政预算的编制工作,监督检查财政所拨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第七条 科技投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科技专项经费和其他用于科技的经费;
  (二)国家政策扶持留给企事业单位用于发展科技的资金;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入的科技资金;
  (四)金融机构投放的科技信贷资金和其它科技资金;
  (五)市有关部门从生产建设发展资金中安排的科技资金;
  (六)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包括港、澳、台侨胞或华侨)投资、资助、捐赠的科技资金;
  (七)其他用于科技的资金。
  前款(一)项科技三项费用是指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把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和科技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每年应高于当年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科技三项费用应占财政预算支出的1%以上。第九条 对科研单位、科技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扶持。企事业单位从事科技活动享受国家政策减免的税费,应当全部用于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
  鼓励企事业和科研单位在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0%的资金,用于科研开发。第十条 企业技术开发经费的主要投向是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技术创新,包括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配件、试验检测费;技术转让、购买专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费;聘请技术专家、调研、论证费等。第十一条 银行应当按国家规定,设置科技开发贷款科目,科技贷款额度应当逐年增加。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科研单位和科技企业应给予流动资金支持。
  国家政策性银行投放资金安排在本市的重大科技项目或市级承担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按时投放科技贷款。第十二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为科技服务而创立的科技风险投资、科技信贷、科技保险和金融租赁业务。拓宽科技投入渠道,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每年必须保持适当比例的经费用于技术开发,技术进步先进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进入成本计算。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人资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奖励科技人才。科技捐赠额较大的,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个人名义设立科技专项基金。第十五条 财政投入的科技经费,可采取拨款、有偿使用、贴息等使用方式,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热带农业、信息、生物医学、电子产品、海洋、生态环保等科研开发项目;
  (二)促进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公益性的科研开发项目;
  (三)符合产业政策的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及重要科学研究项目;
  (四)重大科技攻关、高新技术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和高科技人才的培养;
  (五)其它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科技项目。第十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择优立项,财政部门审查监督,专项用于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3.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加速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属单位或集体、个人,“三资”企业和境外个人,在本市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凡具有市级水平、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在市科学技术局登记的,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设计、资源新发现和生物新品种等),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国内外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设计、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对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与开发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专利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自然科学基础理论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按照授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  金
    一等奖  奖状、证书  20000元
    二等奖  奖状、证书  10000元
    三等奖  奖状、证书  5000元
    四等奖  奖状、证书  2000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发给完成项目的单位(或项目主持单位),证书发给对该项目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第四条  对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支付。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并负责申报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市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七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般两年进行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由市科学技术局具体安排。
    申报请奖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报告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他视同鉴定的证明材料;
    (三)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等;
    (四)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五)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及用户使用意见书;
    (六)科技成果归档证明书;
    (七)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一)未经鉴定的;
    (二)已获省级、国家级奖励的;
    (三)在申报前有争议而未解决的。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
    (一)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主持单位)、集体和个人申请,经市主管局、区政府审查后上报市评委会。
    (二)市评委会评定的市级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有异议的,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委会裁决;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授奖。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其项目研究人员所得的奖金不得低于奖金额的70%,不得把奖金分配给予完成该成果无关人员。奖金分配由项目或课题负责人主持讨论决定。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第十二条  获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经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第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各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最高等级奖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市级的二等奖标准。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4.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决定(2009)

一、在第六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第四款:“科技型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核准登记,保税区内的科技型企业由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符合登记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科技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大学毕业生创办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基本具备开业条件,可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三、第七条顺延为第八条,并修改为:“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3万元。科技型企业经营项目跨两个以上行业的,其注册资本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注入注册资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注入。登记后1个月内注入的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10%,1年内注入的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0%,最后一期出资额应当在登记后3年内注入。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称中可以冠以“海南”字样。”五、第八条顺延为第十条,并修改为:“以高新技术成果、专有技术或者专利成果向公司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专有技术或专利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70%。”
  “公司企业注册资本中以高新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专利成果作价出资的,应由评估机构予以评估作价。”六、第九条顺延为第十一条,并修改为:“设立海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扶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承担的高新技术项目。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强的予以优先支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初提出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享受专项资金补贴的经费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能引领国内市场和带动本市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对该类产品进行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购买:(一)技术或工艺路线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二)产品性能可靠、核心部件和整机产品自主开发生产的;(三)产品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其核心技术拥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八、第十二条顺延为第十五条,并将第二款中“《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九、第十三条顺延为第十六条,并修改为:“对获得国家科技部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如重大科技专项、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凡项目申报时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或备案的,由财政从专项资金中给予不少于国家资助金额30%的资助,并向社会公告。”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市财政应当逐步增加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基数之外,从2010年起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该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引导和支持本市未通过国家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其他中小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十一、第十四条顺延为第十八条,并将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70%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当年缴纳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从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
  “建立科技风险投资项目评估机制。凡由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参与风险投资的高新技术项目,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十二、删除第十四条第四款。十三、第十八条顺延为第二十二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鼓励各类科技人才到本市创业,对各类科技人才的入户办理,按照本市有关人才入户的规定执行。”十四、删除第十九条。十五、第二十条顺延为第二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中“人力资源”修改为:“专有技术”;“智力成果”修改为:“专利成果”。十六、其他条文顺序,依次调整修改。
  本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5.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18年7月21日十六届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丁晖
2018年8月7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政府规章《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2006年5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2009年11月1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决定

6. 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200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项目。
  企业享受本规定及其它扶持专门产业的优惠政策,按照就高原则择一享受。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主要包括: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技术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技术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第四条 市政府对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医药、海洋开发、汽车制造和油汽化工等高新技术领域给予重点扶持。
  市政府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和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科技风险投资、投融资担保、降低登记注册门槛以及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等形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及其项目,鼓励自主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第五条 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认定考核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告。第二章 登记注册第六条 科技型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核准登记,保税区内的科技型企业由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科技型企业登记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外,不再审核具体经营项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在登记注册时,申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具体经营项目的,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后在《营业执照》上注明。
  符合登记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第七条 科技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大学毕业生创办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基本具备开业条件,可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第八条 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3万元。科技型企业经营项目跨两个以上行业的,其注册资本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注入注册资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注入。登记后1个月内注入的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10%,1年内注入的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0%,最后一期出资额应当在登记后3年内注入。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称中可以冠以“海南”字样。第十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专有技术或者专利成果向公司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专有技术或专利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70%。
  公司企业注册资本中以高新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专利成果作价出资的,应由评估机构予以评估作价。第三章 鼓励扶持第十一条 设立海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扶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承担的高新技术项目。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强的予以优先支持。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初提出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享受专项资金补贴的经费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市级留成部分,由财政从专项资金中给予100%的支持,之后5年减半支持。
  对前款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本企业的技术创新,20%用于设立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集中使用。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第十四条 能引领国内市场和带动本市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对该类产品进行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购买:
  (一)技术或工艺路线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
  (二)产品性能可靠、核心部件和整机产品自主开发生产的;
  (三)产品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其核心技术拥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

7. 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200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项目。

  企业享受本规定及其它扶持专门产业的优惠政策,按照就高原则择一享受。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主要包括: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技术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技术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第四条 市政府对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医药、海洋开发、汽车制造和油汽化工等高新技术领域给予重点扶持。

  市政府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和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科技风险投资、投融资担保、降低登记注册门槛以及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等形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及其项目,鼓励自主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第五条 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认定考核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告。第二章 登记注册第六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科技型企业登记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外,不再审核具体经营项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在登记注册时,申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具体经营项目的,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后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第七条 科技型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3万元。企业经营项目跨两个以上行业的,其注册资本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企业注册资本可依照规定在3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行业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70%,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专利成果的个人,可以人力资源、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单位与个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企业注册资本中以高新技术成果或人力资源、智力成果作价出资的,应由评估机构予以评估作价;但经全体股东协议认可并提供担保证明的,可免予评估。全体股东对未经评估的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源、智力成果的作价资本,应当做出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第三章 鼓励扶持第九条 设立海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扶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强的予以优先支持。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初提出上一年度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享受专项资金补贴的经费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第十条 高新技术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市级留成部分,由财政从专项资金中给予100%的支持,之后5年减半支持。

  对前款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用于设立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集中使用。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第十二条 凡具备专利申请条件,适合用专利加以保护的高新技术项目,应及时申请专利。

  对在本市提出的专利申请,市政府按照《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从科技经费中给予资助。专利权转让方或实施许可方,可从其收入中纳税后提取不少于20%奖励给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并可计入管理费用;对其奖励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由财政从专项资金中给予100%的扶持。

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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