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会被列入“黑名单”?

2024-05-18 16:17

1. 哪些情形会被列入“黑名单”?

12日,人社部公布了首批“黑名单”,将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列入进来,并由30个部门和单位对其进行联合惩戒。未来,将至少每季度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一次“黑名单”信息。

7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外发布首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共涉及重庆市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来宾市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4家违法企业和刘玉海、王镇等6名违法人员,人社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住建部等30个部门和单位将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哪些情形会被列入“黑名单”?
“我们的目标是,到2020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说,建立和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是一项重要抓手。
为此,依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开展“黑名单”认定工作,并形成第一批“黑名单”。
那么,哪些情形会被列入“黑名单”?此次公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是怎样产生的?
“依据《暂行办法》,有两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说,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具体是多少呢?王程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数额标准是: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或者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各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王程说。
同时,针对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暂行办法》还规定“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暂行办法》施行以来,“我部对各地报送的‘黑名单’进行了梳理,确定了首批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黑名单’。”王程说。
“未来,我们将加快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黑名单’信息的频次,人社部和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至少每季度推送一次。”邱小平说。
上了“黑名单”会有啥影响?
被纳入“黑名单”,对失信违法企业和个人有何影响?联合惩戒机制将如何运行?
“本次‘黑名单’主体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都将受到限制。”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陈洪宛说。
具体而言,包括: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对其支持;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同时,在申请股票发行、债券融资、银行信贷、外汇额度等方面,各相关部门均会依法依规对其采取限制性措施,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切实加大其失信成本。
本轮“黑名单”公布后,联合惩戒机制将首次发挥作用。“各部门将主要采取发起—响应—反馈机制,发挥部门协同作用,体现共治理念。”陈洪宛说。
首先,加强失信信息共享和公示。人社部门将向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推送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并通过人社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其次,签订备忘录的部门将按照《合作备忘录》的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我们鼓励各地、各部门把查询使用信用信息、运用信用报告嵌入审批、监管流程中,做到‘逢办必查’。” 陈洪宛说。
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改委和人社部,形成联合惩戒的运行闭环,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落到实处。
“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目的就是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通过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使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不愿违法、不敢违法。”邱小平说。
住建行业还将咋保护农民工?
作为农民工的主要聚集行业,住建行业对农民工还有哪些保护措施?
“除了‘黑名单’制度,我们还协同人社部积极查处市政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今年1—5月份共查处案件1万余件,清欠金额52.2亿元。”住建部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卫明说。
同时,推进全国建筑工人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时采集建筑工人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技能、工资发放等,通过信息平台实现高效管理,将“黑名单”信息在平台中纳入,限制企业市场行为,落实联合惩戒。目前,全国平台已基本完成平台开发,正在准备平台上线、平台与省市对接等工作。
此外,“对于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我们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卫明说,2018年一季度,各地共查处1300余个存在各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的项目,涉及建设单位1000余家,施工企业800余家。各地对这些存在违法行为的建筑企业和人员,分别采取了停业整顿、限制投标资格、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罚款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
来源人民日报

哪些情形会被列入“黑名单”?

2. 税务黑名单对法人的有什么影响?

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空间将大幅度缩小。公司法定代表人进黑名单 ,那他名下其他公司肯定受影响。现在计算机网络发达,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建立起了全国范围内的黑名单数据库,对于担任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有明确限制,三年之内不能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于已经是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将要求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但这个限制仅对有限公司,对个体工商户不受限制。 也就是说,你即使担任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不限制你做个体工商户。你只是在三年之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另外,上了黑名单贷不了款、不能注册公司、不能高消费。

3. 税务黑名单对法人的影响??

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空间将大幅度缩小。公司法定代表人进黑名单 ,那他名下其他公司肯定受影响。现在计算机网络发达,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建立起了全国范围内的黑名单数据库,对于担任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有明确限制,三年之内不能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于已经是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将要求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但这个限制仅对有限公司,对个体工商户不受限制。 也就是说,你即使担任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不限制你做个体工商户。你只是在三年之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另外,上了黑名单贷不了款、不能注册公司、不能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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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上了黑名单法人代表有什么影响


5. 什么是安全生产黑名单诚信管理制度

近日,为有效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着眼于依法依规促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从主要依据、实施原则、纳入情形、基本程序和责任划分、管理和惩戒措施等方面,提出12条规定。“黑名单”的建立,将使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的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5类情形将进“黑名单”
根据《规定》,凡企业有下列5类情形之一的,将纳入国家安监总局管理的“黑名单”: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被指出或责令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等。
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5类情形的行为是必须依法依规受到惩处的失信行为。对于企业安全不诚信行为,既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并强化惩戒措施,让行为主体失“里子”;又要通过向全社会公开曝光,在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让其也失“面子”,从而督促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此外,在失信行为纳入的具体情形上,《规定》体现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的要求。这位负责人表示,随着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广大从业人员对职业健康的诉求不断增强。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涉及30多个行业领域,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25%以上,职业卫生监管基础工作薄弱。针对此,5类情形中,3类融入了职业健康的内容。
根据《规定》,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的,从第二次起管理期限将变为3年。企业在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可经确认后移出“黑名单”。
严格限制或禁止“黑名单”企业新增项目核准等
按照《规定》,对“黑名单”企业,监管部门将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1次,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此外,国家安监总局将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企业信息,并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对“黑名单”企业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体现了《规定》坚持上下互动与多部门联动、使失信行为主体失信成本最大化的特点,多部门惩戒为的就是真正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此外,为突出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规定》在“黑名单”信息管理机制上设定了采集、告知、交换、公布和移出等5个环节及相关责任主体,对信息采集的具体要素、相关工作时间节点及执法频次等,提出了多处规范性或量化要求,形成环环相扣、责任明确的闭环管理系统。比如,《规定》提出“每条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等,为实现相关部门间共建共享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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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执行公司列入失信黑名单,对法人有何影响


7. 企业进去工商黑名单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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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身份证被工商局拉入黑名单的后果是什么

以扬州市为例,被工商局拉入黑名单后果如下:
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三章  惩 戒 
第十三条 对列入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黑名单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不得评先评优; 
(二)对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或者第(二十一)项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新设及变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已担任的,由登记机关提醒所在企业解除其职务,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三)对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九)项至第(二十)项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已担任的,由登记机关提醒所在企业解除其职务,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四)依照相关规定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对列入企业申请人或登记委托代理人黑名单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对企业申请人或登记委托代理人提交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再适用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准入方式; 
(三)属于登记委托代理人的失信行为,向委托方通报,并建议更换委托代理人; 
(四)属于登记委托代理人的失信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对列入无照经营黑名单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不得评先评优; 
(二)对其申请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将其名单报送省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对列入未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黑名单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限制办理注销、迁移登记手续; 
(二)不得评先评优; 
(三)依照相关规定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 
(四)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第十七条 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三)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四)依照相关规定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 
(五)将其名单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六)将其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对列入预付款消费逃逸黑名单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不得评先评优; 
(二)依照相关规定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 
(三)企业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需由实施黑名单的职能部门出具相关处理意见; 
(四)股东(投资人)再投资启动实质性审查程序; 
(五)将其名单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扩展资料
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负责实施黑名单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黑名单管理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划分,遵循“谁管理(登记、监管、执法)、谁负责,谁采集、谁解除(勘误)”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黑名单数据的采集分为两种,一种是计算机自动生成;一种是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手工录入。 
第二十二条 手工录入的黑名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黑名单信息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黑名单数据采集中有数据录入错误的,由经办人员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进行数据的勘误。 
第二十三条 黑名单的解除分为自动解除和人工解除。黑名单限制期满后应自动解除。 
(一)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黑名单的限制期至列入情形消除之日届满; 
(二)企业申请人或登记委托代理人黑名单的限制期至列入之日起一年届满; 
(三)无照经营黑名单的限制期至列入之日起一年届满; 
(四)未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黑名单的限制期至列入情形消除之日届满; 
(五)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的限制期至列入之日起满5年且未再发生第十条规定情形时届满; 
(六)预付款消费逃逸黑名单至列入情形消除之日届满。 
对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由产生黑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确实有误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人工解除黑名单。
参考资料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