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急急急,保险法的案例分析题。

2024-05-16 06:18

1. 求助,急急急,保险法的案例分析题。

1、理由不成立。依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2、可以追偿,财保有价,以实际损失为准。保险公司赔付后享有追偿的权利。

求助,急急急,保险法的案例分析题。

2. 保险法案例题

1-这种行为称为“再保险”!关系是一旦发射失败丁公司要承担在甲公司所承保的责任!
2-这种行为称为“共同保险”!因为两家保险公司所承保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利益价值!规则不知道指什么,不过一旦发射失败那赔付金额是由甲公司和丙公司比例分摊的!
3-向甲和丙
4-答案是第二题中的,按比例分摊,通讯公司向两家保险公司都是全额投保,那么所损失的金额由两家平分,一人一半!
5-可以,也是按照比例赔偿!比如通讯公司损失2000万,甲丙公司一人一千万,甲公司把承保金额的40%向乙公司投保了,那么乙公司就应当赔付甲公司400万!

如果OK请采纳!

3. 一道关于保险法的案例题,求解答

1、保险是否年检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没有任何关系,这是车主应该操心的问题。
2、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是否送保单和条款给客户了。如果送了保险和条款,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因为条款给客户,客户也可以看,不明白直接问业务人员。如果没有送条款,那么保险公司也要承担没有告知的义务。
3、各有责任,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一道关于保险法的案例题,求解答

4. 保险案例分析题

可以。人身身故险并非损失补偿型,而是保险事故发生给付型。因此,取得人身身故保险金以后,家属并没有丧失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5. 保险案例分析题 速求答案 谢谢。

第一题,答案是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付,因为余某投保的是意外险,他后来在收容所的行为,属于自残,根本不属于意外。
第二题,保险公司应于赔偿,然后向客运公司提出追偿。

保险案例分析题 速求答案 谢谢。

6. 保险案例分析题...

1.货轮出险的近因是触礁。由触礁引发一系列损失前因导致后因,直至最后损失。它属于单独海损。如果货主投保 B 条款能够获赔偿。中止航程的货物一部分在当地拍卖,当货交拍卖方时责任终止;另一部分委托其他货轮继续运往目的港,则需要在60天内可以有效,否则保险责任终止。这是按“仓至仓”国际惯例规定执行的结果。  
2.大学生小张为拾球,进入变压器区间,而且其不是通过正常大门进去,而是攀爬而入,最终触碰到电器设备,被严重烧伤、永久毁容。小张作为原告向晓晨公司提出索赔的理由:警示牌未将严重后果提示,事故发生于晓晨公司管理的区域,所以晓晨公司应该承担赔付责任。 晓晨公司制定辩护计划会提出以下申诉:变压器区间为危险地已有警示牌,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有判断能力,而小张还是擅自进入,受伤责任由其自负;况且进变压器区间的门并未上锁,小张完全可以正常进入,不至于触碰电器设备酿成重伤,因此其责任应该自负。 最终两者共同承担医疗费用以及精神抚慰金。
3.被保险人购买汽车保险,保险公司作了备案,由于是双休日原因未能办完全部手续。根据保险法规定,只要保险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公司再需要及时出立保单,况且投保人在双休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就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接受了,因此当保险标的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不能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推脱责任。  
5.此案损失的近因是报关行丢失提货单,以致货物被冒领,而非意料之外的偷窃致损,可见该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货物的损失应该由过失方报关行负责赔偿。
6.此案损失的近因是第三舱冒烟失火。第三舱失火——灌注淡水灭火未果——泵入大量海水——纸浆膨胀顶出舱盖5公分,危及船舶安全——返回港口,卸货修船——港口条件限制,卸货速度慢,舱底复燃——定向爆破,加速卸货——损失166万美圆。此案属一系列连续发生的原因,由最初原因引起最终后果。如果货主投保水渍险,根据该险责任范围可以获赔偿。

7. 保险法案例分析题!急~~~求助~~~

你好!你怎么用97年的案例啊!
97年,恩,应该是2009年新的《保险法》实施之前,保险公司经常会以这个过户问题为难客户的,车过户保险也要重新投保或者要通知并且经过保险公司审批更改投保人,否则保险无效,但通过诉讼,出险时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可以赢得诉讼的;但09年以后,车辆保险直接跟车主走,只要去保险公司办理一下变更投保人,《保险法》规定了车辆转卖在保险上这属于“保险标的”的转移,无论是车辆的法定险种交强险还是普通商业保险都是可以跟随车辆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的。

所以你的问题要分开两个时间段来考虑:1、09年10月1日前该合同无效,但打官司可以赢
                                                                 2、09年后,保险随车子的实际所有人走

保险法案例分析题!急~~~求助~~~

8. 保险法案例分析

1、该保险合同有效:首先,张甲与张某系父子关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张甲可以做为投保人为张某投保人寿保险;其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已经经过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的书面同意。以上两点均符合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
 2、
 a 李某可以要回保险单:作为该保险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拥有的是期待权,在被保险人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给付条件后,已经转化为可以实现的权利,李某按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险金,不受他人干涉;
 b 在张某身故前,张甲作为投保人,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同时也有退保的权利,是该保单的所有人,有处方保单的权利(例如可以选择继续交费,也可以选择退保以取得现金价值,也可以抵押保单,当然了,抵押保单也要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有的条款是约定可以抵押的,有的条款没有约定是否可以抵押),但是在张某身故后,李某作为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应享有权利,这时张甲已不能随意处分该保单;
 c 在实际操作中,在张某身故后,如果只是缺少一张保单,而其他一切手续均符合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规定的情况下,李某其实也是可以获得理赔的,当然了,要和保险公司妥善沟通,比如说以交费发票或其他可以证明保险关系存在的保险凭证均可以,如实在不能提供有关保险凭证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查实确实存在保险关系的情况下,其实大部分保险公司都是可以通融处理的,比如说以受益人声明来代替,我就见过不止一例这种情况理赔的。
 3、张某的主张不成立:李某作为张某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张某身故后,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应当享有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张甲无权要求继承。
 4、顺便说一下,未经过保险公司同意的保单抵押的行为往往得不到保障,比如说本例中,其实张甲在抵押该保单后,随时可以带上身份证到保险公司申请补发保单并同时宣布原保单作废的,其成本是很低的,比如说只要10元钱左右就可以补发保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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