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的建设宗旨

2024-05-19 11:14

1. 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的建设宗旨

(1)协助各级政府积极促进和改善学生营养与健康,关心贫困地区学生营养状况,研究改善学生营养计划、措施。(2)组织有关学生营养与健康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学术交流,编辑出版有关学生营养与健康的报纸刊物及信息资料,积极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建议。(3)提供学生营养指导和咨询服务;促进改善学生的饮食行为和营养餐健康发展。(4)依法评定推荐和开发有益于学生健康的有关产品,在重视质量与效益的前提下,支持新资源、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利用。(5)与相关的部门、机构、团体和个人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与有关的国际组织和个人开展交流活动,并多渠道筹集学生营养与健康事业发展资金。

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的建设宗旨

2. 中国营养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营养学会第二条 本团体是营养科技工作者和从事营养研究的科研、教学及设有营养研究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和营养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动员全国营养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营养科学技术的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结合;反映会员以及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营养科学素质服务,为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促进我国营养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而努力奋斗。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A座5单元1601室、1602室(邮编100053)。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举办营养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营养科学范畴的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三)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四)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五)积极开展科普工作,普及营养知识,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国民的营养知识水平,引导国民合理选择食物和营养品,促进身体健康;(六)组织会员和营养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对有关营养方针政策的研讨,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与决策的论证,发挥咨询作用;(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以国家经济建设为中心,搞好千厂千会协作工作;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奖励表彰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以及营养科学技术方面的项目评估、成果鉴定、资格评审、技术标准编审和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等工作;(九)组织开展旨在提高国民营养健康水平的活动,积极组织符合本社团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十)大力加强学会自身建设,建好营养科技工作者之家,更好的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一般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外籍会员共4类。各类会员还需要分别具备下列条件:1.一般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2.学生会员在大专院校营养相关专业学习的在校学生。3.高级会员(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营养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2)在营养专业领域有较深学术造诣并长期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的个人会员。4.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并对我国友好,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营养学术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营养科学工作者,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或两名以上本团体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讨论、通过后吸收,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成为本团体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或免费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主办的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5. 单位会员从事营养研究的科研、教学及设有营养研究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和营养相关的社会团体。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经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营养学会推荐后上报本团体审核批准;(五)单位会员可由学会理事、分会委员会、或个人会员推荐后向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22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的介绍

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是从事学生营养与健康事业的专业技术、管理和企、事业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参加的专业性非营利的全国性社团组织。1989年经民政部批准,卫生部以(88)卫防字第59号文批准成立。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促进会的领导机构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的介绍

4. 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的发展历史

1989年元月15日,中国学生营养促进会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召开了成立大会,选举于若木同志为首届理事会会长,并通过了《中国学生营养促进会章程》。曾担任第一至第三届正副会长、秘书长的有:于若木、何界生、邹时炎、施承斌、许桂华、郭栉懿等同志。

5. 全国学生营养日的设立宗旨

营养学专家在首届中国学生营养健康节新闻发布会上呼吁,尽管城乡生活日益富裕,但城乡中小学生的营养与健康问题仍应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关注。 营养状况和营养成分的优劣是影响一个民族人口素质的重要因素,它直接关系到青少年体能与智能的发育状况。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专家委员会主任蒋建平认为,由于某些营养素缺乏所造成的营养不良,并未随着经济发展而自然消失。据他介绍,有数据表明,不论城市与农村,中小学生的日均摄入钙的数量明显不足,仅达到供给量标准的40%——50%。尤其是农村儿童的营养状况更令人担忧,5岁以下的农村儿童的低体重率和生长迟缓率分别达到23.9%和29.5%,直接影响着儿童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与此同时城市中小学生肥胖率上升较快,如2001年北京高达15%——17%,高出全国10个百分点,肥胖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由于中小学生体育锻炼量不够,以致2000年学生体能素质指标比1995年有所下降。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副会长郭栉懿说,有数据表明我国11岁——14岁的青少年平均身高比日本同龄人矮2——3厘米,主要原因是我国青少年膳食不平衡,导致身体缺乏维生素和钙、铁、锌等微量元素而营养不良。据统计,西部地区儿童营养不良较东部严重,身高体重不达标的比例为20%,生长迟缓的比例则高达30%。专家认为,大力宣传普及营养科学与食品卫生知识,扫除“营养盲”在我国城乡已成当务之急。1989年5月20日全国启动了“中国学生营养日”活动。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促进改善学生营养状况和营养成份,提高人口健康素质,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营养学会、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决定举办中国学生营养健康节,向社会各界全面宣传学生的营养、食品安全、健康等相关知识,“把关心下一代从我做起”变成每位家长和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学生饮用奶日供量约8万盒的昆明市成为首届中国学生营养健康节主办城市。

全国学生营养日的设立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