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了经济纠纷案件,经侦大队有权力以刑事案件立案吗?

2024-05-17 11:29

1. 法院受理了经济纠纷案件,经侦大队有权力以刑事案件立案吗?

  如果属于刑事案件,不影响公安机关的正常立案与办安。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05 】101号)
  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第十三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

法院受理了经济纠纷案件,经侦大队有权力以刑事案件立案吗?

2. 公安局经侦队立案后,调查取证有时间限制吗?

刑事案件中仅仅是侦查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侦查羁押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因(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移交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 逾期发信息说让我去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调查 是真的么

假的,不过,没按合同履行,罚息很厉害的!
一万块钱一年下来就是十几万了!
到第二年就是上百万!
恐怕那个时候就算你主动找公安局也帮不了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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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侦如果从立案起开始办案,多长时间能结案?法律有要求吗?

经济犯罪,侦查终结的时间问题有明确规定,要看具体案情。
1、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2、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搜索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3、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4、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5、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6、最后是到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7、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8、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判时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

5. 我想问下被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带走都调查些什么事?

诈骗,非法集资,洗黑钱,非法融资,暴力收贷,行贿,商业勒索,非法买卖商业情报,等等有关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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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安局经侦会发短信通知你调查吗?

刑侦和经侦,是公安机关内部办案的一种分工,公安局的刑事侦、经侦、治安管辖案件是各不相同的。刑侦大队,是地方公安部门的一个常设机构,承担本地刑事侦查工作,掌握刑事犯罪动态。经侦队,经济犯罪侦缉的专门队伍。广义上的刑警队包含刑侦队和缉毒队。刑侦队全称刑事侦查大队,是县级公安部门的一个常设机构,承担本地刑事侦查工作。接受经济刑事案件之后,经侦部门会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遇疑难、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可延长30到6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但需要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对于延长审查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向报案人作好解释工作。

7. 被经侦大队喊去问话、最多多长时间、会直接拘留吗?

被警察带去协助调查,没有违法犯罪,最长是24小时,但是公安机关的协助调查,例如刑警队,经侦队,禁毒队的协助调查,基本都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在经过48小时的调查后,大部分转送到看守所。
是否被公安机关拘留,根据当事人是否有重大犯罪嫌疑和其它法定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扩展资料:公安局经侦支队主要负责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部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部分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的侦查、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县局驻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公安联络室的联络、协调工作。
职责如下:
一、负责辖区内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
二、全面落实上级经侦部门打击经济犯罪的统一部署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安排;
三、组织侦办上级交办的经济犯罪案件;
四、开展调研工作,掌握辖区内经济犯罪情况,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动态并提出对策;
五、及时受理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举报工作,抓好经侦队伍建设和基础业务工作;
六、协助、协调好外地市公安机关侦办的经济犯罪案件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负责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维护好内部单位安全与稳定。
普通经济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受理,如涉嫌经济犯罪,则由公安局经侦支队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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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经侦大队的立案条件

您好,经济侦查大队,仅对经济犯罪行为负有法定的侦查与处理义务与权力。一、经侦大队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经济侦查大队,仅对经济犯罪行为负有法定的侦查与处理义务与权力。如果警方根据当事人的描述,认定民事纠纷,警方是不会介入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1、认为有犯罪事实;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二、什么是经济犯罪关于什么是经济犯罪的相关问题,我国刑法并没有将经济犯罪作为一个犯罪类型,一般认为,经济犯罪包括侵犯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经济犯罪的犯罪人具有贪利性,即为了获得财产利益,而违反法律规定,破坏社会秩序、侵害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利。因此,其法定刑配置包括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以遏制其贪利的动机。【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